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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认为儿子两次抢劫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量刑过重,遂依法提起上诉

 李秘书专业写作 2023-08-22 发布于湖北

事上诉状   

上诉人:沈**,男,现年43岁,住**市**大道176号(户籍所在地为**市**区**镇**村五组),系被告沈**之父。  

上诉人因被告沈**等人抢劫一案,不服**区人民FY2008年8月12日(2008)*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理由如下:

一、被告沈**虽参与了两次抢劫行动,但相对于其他被告作案情节相对轻微,不应与其他被告相提并论。

从两次作案行动看,被告沈**只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和协助者。首先,两次作案行动均不是由被告沈**提出动议的。另外,在拦人、搜身、打人等环节中,均不是被告**明首先动手的。其次,从具体的作案细节看,被告沈**在作案手段、凶狠程度上都与其他被告轻微。FY已审理查明,被告沈**在两次作案行动中,仅有如:“被告人沈**…手持片刀将…围住,”、“沈**及…将其四人拦住”、“沈**手持片刀将…挟持到东关学校旁公私巷内。”“…沈**上前殴打…三人”等具体情节,从这些细节看出,被告沈**既没有参与搜身,又没有直接抢钱,而且三名被砍伤的对象是由其他被告用大片刀、折叠刀砍伤和用电警棍打伤的,且均属轻伤。这从FY判决书中可得而知,即“被告人赵*用大片刀刀背砍黄*、张**、姜*,被告人杨**用折叠刀抵在姜*脖子上问其'爽不爽’,接着又用折叠刀砍黄*、张**、姜*三人,被告人赵*还用电警棍击打黄*,并令黄*、张**、姜*跪在地上,后逃离现场。”从上述看,被告沈**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这一恶劣行为。另外,被告沈**在所有被告中的年龄几乎最小,作案时还不足15周岁,而年龄最大的被告已有23岁。从情理和认知程度上说,被告沈**在作案中也只是一个盲从者和跟随者,如前所述。因此,将成年犯与少年犯、手段恶劣者与行为轻微者同案同等定罪量刑显然有失法理和公允。

二、一审判决在量刑上对被告沈**明显过高,且不适宜。

首先,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为如下三类: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下。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在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QJ、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外,18周岁以下统称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在这个年龄段犯罪的都应当视情节从轻减轻处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该法该条款还明确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ZF收容教养。”刑法的这些明文规定已非常明确地界定了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对8类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一般不给予刑事处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而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方面,法律一贯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原则,注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挽救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上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满16周岁少年犯罪的特殊保护精神。

其次,从几名被告等作案所劫获的钱物看,其抢劫他人的物品手机卡并非是价值昂贵的财物,且7人共两次作案所得的财物与现金折款不到550元。另从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看,几名被告虽参与了两起抢劫行动,但第二起明显是针对第一起因被抢劫对象周*未及时送100元钱换手机卡才引起的,故第二次作案可视为前次作案的延续,后者明显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和未结的事实而发生的。更何况被告沈**既无作案前科,而且此次显然属于初犯、偶犯和从犯。而前后两次被侵犯的六人中,就有两人是同一对象,即周*和张**。显然,被殴伤的三人(黄*、张**、姜*)是因帮黄*“出气”才遭到砍伤和殴打的,但已鉴定为轻伤。因此,沈**虽参与了两次的抢劫行动,但不应视为严重犯罪行为,且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仅属一般,况且属于初犯和偶犯,而且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中的“携带管制刀具、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财物”等特征,应以“严重不良行为“论处,将其定性为抢劫罪已明显畸重,更不适宜给予判刑处罚。 

三、被告沈**具有诚实品质和悔罪表现,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自被捕之时起就一直诚恳配合公安、司法部门的询问、审理、审判,在被告中交待最彻底,态度最诚恳,口供最诚实,未隐瞒任何作案事实。而且沈**被羁押于看守所期间,虚心接受干警和司法人员的教育,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要接受教训,重新做人。另外,被告沈**的父母(即上诉人)因下岗失业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对沈**的教育和管理,对沈**诱发不良行为也负有一定程度的监护责任,上诉人已感到无比后悔和自责,表示要吸取沉重教训,以后加强对孩子的管教。

最高人FY《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因此,人民FY应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年龄阶段、作案性质、危害程度、思想品质和悔过态度等多种因素,对沈**采取能减则减、能轻则轻、能免则免的判决,以促进和保护未满16周岁的被告人沈鸣明悬崖勒马,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特请求二审FY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致:  

**中级人民FY 

上诉人:**                      

2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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