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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终止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报告,这意味着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进程就此终止。此前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两条拟修改内容(第十五条、第九十条分别拟增加一款)将不会被放入《行政诉讼法》之中。而随着为期两年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即将结束,原本拟放入《行政诉讼法》中“下沉”基层法院的四类案件,仍将由中级法院审理。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相关历程: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其第二、三条内容分别为: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以将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7日,《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优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完善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修改内容主要参考了上述试点办法,亦涉及两条:一是在十五条后增加一款,即四类案件下沉基层法院的内容:“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案件,以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在九十条后增加一款,即“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草案公布后,引发巨大反响,很多人对此提出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修改后,群众行政诉讼将更加艰难。草案把本来法律规定是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的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交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显然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其中,信息公开案件较多,基层法院人案矛盾本就突出,而后面三种都是涉及到公民、法人实际权利的争议,让区县法院去审同级人民政府存在较大难度。因此,建议取消“四类案件”下沉基层法院的内容,或进行缓和性调整。此外,针对第九十条的修改,不少观点也认为,本条修改后想要纠正错案更加困难。这里的修改看上去只是减少了最高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数量,但是造成的后果却不是这么简单。让高级法院再审自己终审的案件,不仅是程序上别扭,而且效果明显的存在问题。或许是基于众多的意见建议,2023年8月21日召开的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终止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报告,行政诉讼法的本次修正告一段落。这无疑也彰显“能不修改就不修改,确有必要才修改,保持法律稳定性”的理念。行政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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