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典型案例丨公司直接将业务外包,工资、社保都转了,也不能改变原有劳动关系?

 lawyer9ac8cs7b 2023-08-23 发布于河北

图片

【法院观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原劳动合同,而径行与第三方订立的外包合同不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因缺少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而未体现劳动者的自由意愿和权利自决,故既不能据此认定劳动者有同意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意思表示,又不能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先建立的劳动关系。
本期案例:吉林省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吉05民终38号

图片

【壹】
案件介绍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程某到某自动化公司工作,从事电话维护和外线工程施工工作,程某工资由某自动化公司按月支付。
2018年10月25日,某自动化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订立技术服务外包合同。
2019年6月起,程某月工资由某科技公司支付。
2020年至2022年,某自动化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每年订立1份1年期技术服务外包合同。
2022年1月18日,某自动化公司通知程某不用来上班了。
程某请求确认与某自动化公司自2005年1月至2022年3月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贰】
法院观点
某自动化公司在2013年至2022年期间与多家第三方公司订立多份管道维护协议、施工合同、技术服务外包合同,均系某自动化公司与第三方公司针对技术服务及施工内容的约定,既未约定程某由第三方公司派驻,程某亦未与第三方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某自动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与程某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
程某一直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第三方公司向程某支付工资并非基于程某本人意愿。
审理法院认定程某与某自动化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叁】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征是“三方两协议”,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用工合同、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上述两份合同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原劳动合同,而径行与第三方订立的外包合同不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因缺少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而未体现劳动者的自由意愿和权利自决,故既不能据此认定劳动者有同意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意思表示,又不能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先建立的劳动关系。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人力资源合规团队

吕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师范大学企业合规审查与法律责任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工人日报》特约评论员,长沙市工商联、总工会特邀人力资源合规讲师等职务。

陈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大学法律硕士。现担任长沙市总工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本团队善于将劳动仲裁员的思维及劳动争议的诉讼技巧应用在企业人力资源合规的实践工作中,并拥有十年以上人力资源合规经验,具备敏锐的商业视角,能够针对客户的商业需求提供更切合实际的劳动用工方案及法律建议,包括从招聘到离职的规章制度、表单文件梳理规范与风险防控,并擅长处理劳动法与其他领域的交叉问题。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