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书籍《民法典实用速查手册——词条归类与典型案例》、走进民法典公众号 内容摘要 一、法条条款 (一)法律规定一览表 (二)具体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实务要点 1. 第178条作为民法典总则编中的一条,从总体上对连带责任作了规定。第518条作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一条,则明确了“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与合同编通则其他条文一样,第518条规定的连带之债,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也适用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非合同之债。 2. 内部关系上,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对外实际承担了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清偿责任后,才可以向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追偿。换而言之,在追偿权行使条件上,民法典采纳了追偿人履行义务超过其自身所负份额的积极说观点,而没有采纳责任人一旦履行义务即获得追偿权的消极说观点。可以说,这一追偿权行使条件可以有效避免循环求偿,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另需注意,第519条第3款规定中的“其他连带债务人”是指除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连带债务人之外的所有连带债务人,包括实际承担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
三、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 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魏恒聂等六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7期)
02 案例二 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0号)
03 案例三 南京市高淳县飞达教育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6期)
04 案例四 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1期)
05 案例五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
06 案例六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 案例要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一典在手,办案无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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