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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炬金融汇 | 关于贷款展期的相关问题研究

 fyysx 2023-08-23 发布于河南

前言

贷款展期即借款人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情况下,向贷款银行提出展期申请,贷款银行经审查审批同意后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的行为。贷款展期在银行的信贷业务中应用非常广泛,从缓解资金周转困难,避免贷款出现逾期角度,贷款展期对借款人和银行而言均是不错的选择。但是关于贷款展期仍有一系列相关问题需要注意和防范,本文即对贷款展期的相关问题进行整理,以供总结学习之用。

一、关于贷款展期的性质

关于贷款展期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贷款展期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而有的观点则认为贷款展期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对此,我们认为贷款展期的性质应属于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理由为:

首先,从关于贷款展期的规定来看,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二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号):“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即贷款展期只是对贷款期限进行了延长与变更,而并没有产生新的贷款,此处可以对比借新还旧业务,借新还旧是将新贷出的款项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新贷是新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贷款展期则不同于此,展期后的贷款与展期前的贷款是同一笔贷款,且从始至终仅有一笔贷款的存在。因此,贷款展期在性质上是属于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

其次,从法院的裁判规则来看,虽然个别案例认为贷款展期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遵义县双龙水泥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黔高民申字第100号)中认为,“遵义县信用社在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到期前一日与双龙水泥厂签订借款展期协议,该展期协议对借款期限作出相应变更,该变更应视为是对原借款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双龙水泥厂与遵义县信用社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抵押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消灭,则从合同也消灭,依据《担保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

实践中存在部分债务人以此案例为由主张相关责任的免除,但是大部分案例与其持相反的观点,并且不采信债务人的上述抗辩。

郑永胜、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鲁0321民再7号)中,法院认为,“就借款展期及展期借款的利率进行约定,仅系对之前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其法律效果只能是导致之前形成的金融借款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部分变化而非终止,故并不因此导致之前形成的金融借款法律关系终止,亦未形成一个新的金融借款法律关系。而且,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足以导致涉案金融借款法律关系终止的情形或存在形成另一新的金融借款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在再审申请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桓台农商行与悦通工贸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中也持此观点,即展期协议并非新的借款合同,而是对原借款合同的补充。

二、关于贷款展期的限制

关于贷款展期,并非借款人申请就可以展期,是否可以展期、展期的次数等均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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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展期的决定权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即,贷款展期应由贷款人审查是否符合展期的条件然后做出决定,而非借款人申请即展期。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借款人是因为临时资金紧张、款项未及时回笼等客观原因申请展期,则贷款人同意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是因自身经营存在问题、偿债能力明显欠缺、或者债务众多等原因,则获得贷款人同意的几率就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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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展期的期限与次数

不同类型的贷款,展期的期限与次数也存在差异。如:

         《贷款通则》

第十二条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0〕第2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15〕39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支农再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档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当地的农业生产周期和涉农产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发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单笔支农再贷款展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期限,实际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扶贫再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6〕91号)

规定:“扶贫再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档次。借款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单笔扶贫再贷款展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4次,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期限,实际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有关分支机构应结合扶贫再贷款政策效果评估情况,审批扶贫再贷款展期。”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6)202号)

规定:“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目前的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2017〕第2号)

第六条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那么,关于贷款展期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展期贷款的期限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应否以此认定该展期无效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要展期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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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能办理展期的贷款类型

并非所有的贷款类型均可以办理展期,《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规定:“搭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展期。”《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规定:“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即,搭桥贷款、同业借款、同业融资业务不能办理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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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贷款能否办理展期

对此,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与《贷款通则》第十二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之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交“还款计划书”是否改变担保人责任的复函》(银条法〔1998〕68号)“东莞市城市信用社要求其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限期还款,并由法定代表人在借款人提交的'还款计划书’上签字的行为,属于对逾期贷款的催收,不构成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本案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没有按期还本付息,其贷款已成逾期贷款,贷款人不能再进行贷款展期,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督促归还逾期贷款”之内容可知,逾期贷款不能办理展期。

三、关于贷款展期对担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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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展期是否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 、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贷款展期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且无论是保证担保还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贷款展期如果属于加重担保人的责任,均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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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展期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贷款展期后没有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不会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效力,但是带来的问题是实践中对展期后新增债务部分(如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容易产生争议。

因此,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二条中“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之规定,建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办理贷款展期时,无需办理变更登记,也无需另行征得抵押人的同意(对前述的保证人同样适用),抵押人应对展期后产生的债务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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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查封的债权能否办理展期

关于抵押物被查封后还能否办理展期,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进行禁止性规定。我们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与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情形,即为合法有效。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即,如果是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被查封,自人民法院通知债权人时起,该担保债权的数额不再继续增加,也就是说,抵押物被查封后又办理展期,在这种情形下,对展期期间增加的债权数额存在无法优先受偿的风险。

结语

以上即本文整理的关于贷款展期的相关规定与问题研究。贷款展期虽业务规则较为简单,但是仍有很多问题值得关注,如贷款展期对担保带来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银行债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与实现。因此,需要在掌握业务规则的基础上完善合同文本,起到事先约束的作用,同时也应注重履行相应的程序,如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等,防止担保人责任免除的风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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