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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十二步法——证据组织方法

 治墨之剑 2023-08-24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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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十二步法之第五步——证据组织(三)证据组织方法

(三)证据组织方法

1、以构成要件为纲

证据的整理不能凭着感觉走,有时候我们做案子,发现律师会提交很多证据,感觉有用的都往里装。

                    方法是在做证据目录之前,先把所有的构成要件及诉讼主张列成图表,即在完成前述三段论分析之后,明确一级构成要件、二级构成要件、对应的要件事实。这里需要区分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单纯的法律主张,即法律规则,比如“逾期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同时请求支付”的问题,这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无需举证。

通过要件归纳表的方式进行整理,以民法典四百六十条为例,【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其要件归纳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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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断是否属于免证范围

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加以证明。特殊情况下,存在免证规则。一是自认规则,二是免证事实。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诉讼对方明显能承认的事实,无需提供证据,比如房屋等。

在适用自认规则时,应注意自认的限制适用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所谓免证事实,是指诉讼中当事人虽然就某一事实提出主张,但免除其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推定事实的举证

基本事实按照能否用证据直接加以证明分为直接事实和推定事实。

直接事实通过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所谓直接证据,即以直接方式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比如,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具有被告人亲笔签名的借条,借条可以直接、单独地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意。常见的直接证据主要有: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推定事实通过间接证据进行证明,即以间接方式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为一项重要证据规则,该规则强调证据之间的联系,强调证据之间应相互印证,并要求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需达到高度可能性要求和标准。为此,根据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的要求,对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的审查判断,需注意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指向同一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通过对存在矛盾的证据的审查判断,排除不真实的证据。特别是依据间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时,各个间接证据之间联系的审查判断,对于间接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理论和实务中的观点均认为,对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性的审查,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单个的间接证据必须在数量上形成足够的优势。(2)在一定数量基础上的单个间接证据必须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以显示其具有充分的证据力。(3)各个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主要待证事实之间不能产生合理因素以外的矛盾性。(4)由各种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在证明优势所具有的高度盖然性上,必须足以排除现有条件下的任何其他可能,并且得出的结论应具有唯一性。满足以上条件时,间接证据就可以起到直接的作用,具有相当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由此,对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审查时,应注意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的联系。

直接证据虽然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其来源窄,数量较少,所以收集和审查比较困难。间接证据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虽然单个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是若干间接证据相互组合,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连接的证据锁链,同样能起到强有力地证明作用。

《民事诉讼法》没有对间接证据及其证明进行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已经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举重以明轻,证明要求低于刑事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自然可以适用,只是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4、消极事实的举证

按照构成要件及诉讼主张明确举证方向后,判断待证事实是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如果是消极事实,则无需举证,如“未尽抚养义务”,该事实就属于消极事实。

对于消极事实,作为原告,如果能够通过其他积极事实予以佐证消极事实存在的,可尽可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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