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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争点篇:如何动态调整证据提交义务?| 庭前独角兽

 夏日windy 2017-05-27

 庭·前·云·课·堂


往期回顾

【第1讲】庭审功能篇:为什么庭审不是“走过场”?

【第2讲】辩论原则篇:法庭调查阶段能不能辩论?

【第3讲】法律争点篇:法官要不要公开法律见解?

【第4讲】事实争点篇:法官如何通过发问聚焦事实?


第5讲——证据争点篇

视频学习时间:17分钟


本节提示

1.证据争点的整理应该怎么做?

2.与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范围怎么确定?

3.如何检验相关证据是否已经提出?

4.证据调查的方式怎样把握?


讲课视频


讲课录音

证据争点篇

来自庭前独角兽

00:00 17:34


讲课图文

zheng

ju

zheng

dian


我们的民事诉讼法采用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准备阶段无法实现证据固定,所以大部分案件不进行审前准备,更多地采用一步到庭,开庭时“边整理,边审理”。

一、证据范围的确定

证据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待证事实的确定。待证事实来自于事实争点的整理,所以事实争点和证据争点的整理密切相关。


我们还是通过案例来实证分析。


经过释明和整理,待证事实确定:被告主张原告以次充好,有关的间接事实有三项:1.“原告把Sorry手机冒充Sony手机卖”,2.“Sorry手机比Sony手机性能差”,3.“Sorry手机的价格比Sony手机便宜”。间接事实1是无争议事实;间接事实2和3有争议,列为待证事实。


被告同时主张很多手机质量不合格,被告主张的间接事实有三项:1.“被告给客户退换Sorry手机”,2.“Sorry手机退换原因是无法修理”,3.“Sorry手机大量退换”。双方对间接事实1不争执,间接事实2和3有争议,列为待证事实。


关于以次充好的争议,被告就间接事实“Sorry手机比Sony手机性能差”声明提出两份证据:一份Sorry手机的使用手册;一份上网公证,浏览了Sony手机日本官网,其中有日文版的Sony手机功能介绍,被告附上了自己翻译的中文译本。

假设原告对第一组证据中的Sorry手机使用手册无异议,对经公证的网页提出两项质疑,一是网站位于境外,需要通过公证认证,二是Sony手机功能介绍是日文版,被告没有委托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自行翻译的中文版不能认可。原告的质证意见实际上是对证据适格性提出挑战。

此时,法庭可以给被告反驳的机会。被告说:“网站虽是日本网站,但我在国内也能上,而且事实上就是在国内公证处上的网,所以网站内容是真实的,不需要公证认证。至于翻译的问题,法律并没有要求翻译机构翻译,所以自行翻译也是可以的。”被告说到这份上,法庭是否还需要释明?


我的建议是进一步释明,因为法律并没有翻译主体上的限制,但法官可能不懂日文,所以不确定被告自行翻译的文本是否准确。此时,法官可以告知原告:“民事诉讼法并不禁止当事人自行翻译,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的翻译有误,可以向法庭指出具体的错误。”这样一来,法庭把攻防手段还给当事人自己。


如果原告针对具体的几处翻译提出质疑,那么就可以聚焦争议,即便委托权威机构再行翻译,也只要针对争议的几处翻译展开即可。


事实上,被告在陈述这些证据时,法官已经开始考虑相关证据范围的确定了。前面这些证据因为与待证的间接事实相关,所以可以纳入相关证据的范围。如果原告对这些证据的关联性提出质疑,那么法官还要听取双方意见,然后做出判断。


二、证据的提出

以次充好的第二个待证间接事实是“Sorry手机的价格比Sony手机便宜”,被告仍然声明使用经公证的Sony官网资料,其中有Sony手机的销售价格。


关于Sorry手机的市场价格,被告没有证据提供。由于被告主张两种手机价格存在差异,只有Sony手机的价格不能反映价格差异,所以Sorry手机的价格证据属于本案中需要提出的证据,鉴于该证据没有被提出,所以法官需要询问被告是否可以提供。


被告回答:“Sorry手机是个假冒产品,他卖给我2000块一个,我还真以为是Sony手机呢,目前市面上没有找到Sorry手机的市场价,实际上只值1000元。由于这款手机是原告销售的,原告的财务资料可以反映它的价格。”


被告的这个意见实际上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前面在讲法律争点整理的时候,我们已经提到,举证责任分配如果形成争议,作为法律争点处理,但是在更多的案件中,只要法官分配好举证责任,当事人会去努力取证,并不必然形成争点。

让我们回到这个案件,被告主张应该由原告举证,但这个主张是否成立呢?


这取决于一些前提性事实。首先,被告所说公开市场看不到Sorry手机的价格是否属实。由于原告销售的Sorry手机是按照Sony手机的价格销售的,所以不能代表Sorry手机的真实价格。通常的商品都是有市场价格,但是Sorry手机属于仿冒产品,所以存在无法找到市场价格的可能。


为了查明这个前提性事实,法庭可以发问:“原告,你销售的Sorry手机在公开渠道能不能找到市场价格?”原告回答:“我们都是做小生意的,市面上估计是没有。”这样,被告客观上无法举证的前提成立,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财务资料证明Sorry手机的价格。


如果在法庭分配举证责任后,原告说:“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是被告主张两种手机有价格差异,那就应该由被告举证,我方不提供财务资料。”法庭可以追问:“原告的意思是不是你有能力提供财务资料,但是认为没有义务提供?”原告回答:“是的。”


此时,法庭可以释明:“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随后询问原告:“现在被告主张每个Sorry手机只值1000块钱,你方如果不提供财务资料,可以推定被告这个主张成立,你方是否愿意提供?”如果原告还是不愿意提供,那么记录在案,不必追问,因为证明妨碍导致事实推定的法律后果已经清楚了。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的,一是体谅证明妨碍方律师的立场,他必须遵从他委托人的意愿,不要为难律师;二是对方必须首先明确主张的事实,否则就无法确定拒证后可以推定的事实,而这个事实主张的确定在事实争点整理中就要明确下来。

当然,如果法庭询问原告Sorry手机在公开渠道能不能找到市场价格时,原告做另一种回答,原告说:“怎么没有,市场上好多地方卖Sorry手机。”这时,由于被告主张的是市场价不可得的消极事实,对不存在的事实无法举证,而原告主张的是市场价可得的积极事实,存在的事实可以举证,所以法庭还是可以告知原告,原告负有提供Sorry手机市场价的责任。


通常举证责任分配的明确可以促使当事人提出相关证据。


三、证据调查的方式

在完成了“以次充好”部分后,法庭接下来处理“质量完全不合格”的争议,被告要证明的间接事实是“Sorry手机退换原因是无法修理”和“Sorry手机大量退换”。被告为此提供某手机维修店出具的多份工作单,上面记载Sorry手机故障是主板电路问题;提供自行制作的Sorry手机退货记录清单和十几份客户收到手机退款后签的收条,并申请客户寿得来、梅凡瑙出庭作证。

书证部分,我们这里略过,单说证人出庭。


假设证人到庭后,被告还未及发问,原告就提出请求,要求证人退庭。

经询问,原告表示,由于被告本人到庭,且他就是与这些证人接触的人,所以想先询问被告。对于原告的请求,被告如果有异议,法庭可以询问原告请求的原因和被告异议的理由。原告的这个请求实际上是对调查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先后顺序安排提出申请,理由是被告自己本人诉讼,只能先询问被告,否则证人作证完毕后,再就同样的问题询问被告,就无法实现隔离作证的效果了。一般而言,原告如此申请具有合理理由,可以准许。


有关证据调查方式的争点,一般应当庭处理,否则法庭审理无法继续推进。





本课小结

1.证据争点整理中需要确定与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范围、相关证据是否提出、如何取舍、怎样调查。

2.证据范围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事实争点整理中待证事实的确定。

3.应纳入证据范围的资料未作证据使用的,应通过释明要求当事人提出。形成争点时,可酌情告知证明妨碍规则。

4.证据调查的方式应以最大限度查明待证事实为首要目标来确定,可适当赋予灵活性。形成争点时,一般应当庭裁决。



下期预告

敬 请 期 待



编辑 | 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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