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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于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

 神州国土 2023-08-24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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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一般而言,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于被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即被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对履职申请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和层级管辖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或者层级管辖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相应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亦不能成立,也更谈不上是否应当履职、是否已经依法履职等实体法问题。此情况下,无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不予处理或者答复无法让申请人满意,依法均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通常是以政府统一征收的形式实现,只有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方能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兴业化工向渝北区政府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享有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为国有土地,兴业化工享有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未经征收不可直接转化为国有土地,不具备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其申请无法律依据,兴业化工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渝北区政府不具有对其申请进行回复的法定职责,兴业化工要求渝北区政府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核发证书的履职之诉不能成立,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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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行终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兴业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兴业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兴业化工)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渝北区政府)请求撤销《关于重庆市兴业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的回复》(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的回复》)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行初3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兴业化工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撤销其委托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的回复》;2.责令渝北区政府针对兴业化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申请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涉案兴业化工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核发证书。因兴业化工的诉讼请求不明,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通知兴业化工进行释明,告知兴业化工的两个诉讼请求系分别针对不同行政主体的不同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不能在一个案件中一并提出。但兴业化工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资云峰明确表示以其诉状中记载的诉讼请求为准。据此,因兴业化工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中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兴业化工的起诉,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兴业化工上诉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的回复》虽然是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但其申请是向渝北区政府提交,渝北区政府领导批示转交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属于渝北区政府指令和委托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应当以渝北区政府为被告。只有先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的回复》才能责令渝北区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的两项诉讼请求的适格被告均是渝北区政府,两项诉讼请求是一致、明确的,即要求确认兴业化工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为国有土地。一审法院以兴业化工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针对兴业化工请求撤销渝北区政府委托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的回复》这一诉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兴业化工向渝北区政府提交确认土地使用权性质的申请,渝北区政府领导批示转交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处置,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接受渝北区政府的指令,根据行政管理职权,履行渝北区政府的交办事项,作出本案被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的回复》,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属于依职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行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上诉人兴业化工提出渝北区政府指令和委托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的回复》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诉行政行为不是渝北区政府作出,现上诉人兴业化工起诉时将渝北区政府错列为被告,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又拒绝变更被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针对兴业化工诉请责令渝北区政府针对兴业化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申请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涉案兴业化工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核发证书这一诉求。本院认为,一般而言,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于被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即被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对履职申请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和层级管辖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或者层级管辖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相应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亦不能成立,也更谈不上是否应当履职、是否已经依法履职等实体法问题。此情况下,无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不予处理或者答复无法让申请人满意,依法均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通常是以政府统一征收的形式实现,只有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方能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兴业化工向渝北区政府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享有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为国有土地,兴业化工享有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未经征收不可直接转化为国有土地,不具备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其申请无法律依据,兴业化工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渝北区政府不具有对其申请进行回复的法定职责,兴业化工要求渝北区政府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核发证书的履职之诉不能成立,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兴业化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秋勤

审  判  员     许 勇

审  判  员     刘佳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浩淼

书  记  员     艾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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