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不领工资、也不缴社保,个税零申报违法吗? 这两个问题,个别公司和法人可能会遇到,还有公司长期零申报各种税费的问题,究竟行不行呢? 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个别公司聘用外部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公司无需为返聘退休人员缴纳社保。 但是! 实际中还存在法人不领工资但却交社保的情况,小务就曾收到过这样的留言: 提醒大家,企业要尽量避免这样的行为,因为很可能会被列入社保失信惩戒名单内: 尤其在社保入税后,加之现在“金税四期”的逐渐成熟,不管是社保部门还是税务部门对公司社保的缴纳情况是越来越重视,监控也会越来越严,所以企业还是要及时了解最新政策,遵纪守法,老老实实为员工缴纳应有的社保。 还有就是企业出现正常的停工(比如东北地区冬季户外无法施工)导致员工无法发工资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零申报工资。 但如果企业连续12个月(或者更久)零申报工资,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稽查。 自从个税起征点调到5000后,有些公司就利用起征点调节工资数,比如应纳税所得额为5500,但因为起征点的原因,申报个税时以5000申报。 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工资发多少就申报多少,不要人为的调节,否则长期财务报表数据与社保申报数据不一致,会引起税局机关的注意,从而成为重点监管对象。 因此,为了长远发展,企业一定要合法合理发放工资,正常缴纳社保,加之现在专项附加扣除的存在,无论是法人还是员工,个税负担都大大降低,没有必要因为长期零申报而引发企业的风险。 山东泰安税务局就发文明确:紧盯长期“零申报”的企业经营状态,实现不同侧重点的分类监管。不做账+零申报,你以为逃避了监管,实际上税局专盯这类行为,纳入重点监管! 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 关于企业是否可以做零申报处理的判断标准,税务局是这样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收入为0,一般纳税人当期无销项税额,且无进项税额。 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基本为0。 计税依据为0时。比如增值税零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简单地说就是:在纳税申报所属期内,收入、成本和费用均为0,企业才能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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