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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与工伤之基础篇

 马叔说 2023-08-24 发布于上海
在人力资源操作实务中,患病员工、工伤员工的管理是一项非常棘手的工作。其一是劳动法对患病员工、工伤员工进行了特别的保护,并对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和病假工资、工伤赔付等方面进行了特别规定;其二是国家和地方关于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方面的规定又并不统一,如果企业员工分布城市较多,就得一事一议;其三是很多政策、规定年代久远,来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布的文件,有些HR尚未出生。那么,如何掌握病假员工、工伤员工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在不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和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病假员工、工伤员工管理以避免用工成本的不必要增加,就成了HR们非常热门的话题。
并且病假和工伤中很多概念容易混淆,从业多年的HR在实际操作中张冠李戴的情况时有发生。
什么是病假,病假工资如何计算?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工资如何计算?
什么是工伤,工伤的认定情形有哪些?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工伤的赔偿标准?
医疗期和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如果对以上问题不是完全清楚,那就跟着马叔一起来了解下。

一、基本概念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工伤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除此之外,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患职业病。

二、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也即是说,医疗期即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医疗期一般在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之间。劳动部规定的职工医疗期如下表:

总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应给予的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5年以上
10年以下
9个月
10年以上
15年以下
12个月
15年以上
20年以下
18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动部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


而上海市规定的职工医疗期是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与实际参加工作年限无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如下表:

本单位工作年限
应给予的医疗期
不满1年
3个月
满1年不满2年
4个月
满2年不满3年
5个月
满3年不满4年
6个月
……
……
(最多不超过24个月)
上海市的规定优于劳动部的规定,但仅仅适用于上海。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上海市主要参照上海市的规定执行。

※ 三种特殊情形

1.试用期员工

由于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2.公司注册在上海,员工工作地在外地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也就是说,公司和员工没有特别约定的,可以按照员工工作地的标准执行。
3.公司注册在外地,员工工作地在上海
这种情形不用讨论,按上海的标准执行,除非公司与员工约定按照公司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员工在与注册在外地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是否有相关约定。

三、病假期与医疗期

在日常操作中,最容易混淆的概念是病假期和医疗期。

医疗期是法定期间,依照法律法规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固定的时间段,以上海为例,如果工作不满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这3个月就是固定的,只要你的工作年限不发生变化,医疗期就是一个固定的期限,是“定量”;而病假期则是“事实”期间,实际上发生了多长时间就算多长时间,是可变的时间段。在不考虑企业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管员工的医疗期是多长时间,因治病休息了3个月,病假期就是3个月,如果是休息了5个月,病假期就是5个月,是“变量”。

换句话说,医疗期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固定的法定期限,而病假期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实际期间。

如果员工的病假期超过了医疗期,企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在此先不讨论,在提升篇之劳动合同时再详细说明。

四、工伤的认定标准

按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两种情形,一是认定工伤,二是视同工伤,具体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生病和工伤之间有关联吗?基本上是没有关联的,但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种情形视同工伤处理。
员工发生工伤后在法规政策规定的治疗期限内,是工伤停工留薪期,不属于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的待遇与医疗期的工资标准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欲知详情,且听下期操作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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