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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视角,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分析

 送_汤 2023-08-25 发布于湖北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来源于证据,如果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无疑是所有案件再审的事由。实践中,因为关于这一点的规定较为笼统,也就成了占比重最大的再审事由。最高法孙祥壮法官认为,根据最高法多年来的统计数据,申请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中,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作为法定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占70%以上。

最高法视角,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分析

以最高法的案例分析,何为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评判:

一:认定的事实属于“基本事实”

判决中的“本院审理查明”部分即是裁判人员依据自身的经验,逻辑推理能力,社会常情,从证据认定,分析连接成的案件事实,此事实不是一般的事实,而是最终决定了案件的裁判结果。一个案件中会有很多个事实,包括基本事实,间接事实,相关事实等,在民事诉讼中,引起诉讼的事由,也就是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直接事实就是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3条规定,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在多力公司与梵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认为:本案虽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但在当事人上诉已经对鉴定人未出庭作证提出异议,认为不能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下,二审亦未能弥补该问题,而是直接依据在庭前质证后作出、作为鉴定意见组成部分的《补充说明》,认定了本案的工程造价。原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民申50号)。该事实决定了最终的工程造价,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属于基本事实。

如果认定的事实虽然缺乏证据证明,但该事实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无发生决定作用,而且最终也未影响裁判的结果,就不属于基本事实。也不成立再审事由。在孙某某与思骏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认为:只是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将上述借贷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亦非判决判项主文。并非法院认定的事实,且并不影响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故不构成本案再审的事由。(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民申3082号。)可见,实质性影响是指事实认定的正确与否决定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而且对于这样的事实,在证据认定规则中并不具备既判力,不是免证事实。故对当事人并无实质性影响。

这个规定本身并没有不妥,但在实践中却会经常引起很多的争议。比如说当事人以已经生效的裁判中说理部分涉及的事实作为另一个案件的证据,但该事实确不是生效裁判的基本事实。法院在这个证据的采信上面会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本人还遇到过,有的法院直接将这样的说理部分认定为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最高法一再的强调要对证据认定的部分阐述理由,增强判决书的析法说理部分,具有多方面的规范作用。

二: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

缺乏证据证明是从证据的适用规则来判断该事实是否有证据的支持,那么判断证据应当从:有无证据支持、采信的证据是否达到了证明标准,以及所采信的证据是否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

1:有无证据支持

每个案件在法院的说理部分都是运用证据进行分析评判,每个案件都有证据,所以更确切的说,是缺乏基本证据。如上述多力公司与梵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鉴定意见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不能成为定案依据,致使案件缺乏基本的证据证明。

在刘某某与鹏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银行流水显示的信息,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可确信借款本金系600万元这一事实成立的高度可能性。二审法院向银行业务部门调查了解所得信息属认定该事实的补强证据,虽然二审法院未就调查了解取得的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因该证据并非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故并不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申2966号),可见,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应是缺乏必不可少的基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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