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减持的相关要求,规范“关键少数”的减持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此前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问题进行解答。 问: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减持股份的,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 答: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规定。 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董监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均应当遵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规定。 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离婚式减持?新规来了! 2023年08月25日 23:51 来源: 证券时报 规范“关键少数”减持,沪深交易所出手! 8月25日晚,沪深交易所均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答投资者问,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 “关键少数”离婚等共用减持额度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在答投资者问中,沪深交易所分别从三方面明确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的减持适用问题。 明确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合并计算基本原则。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规定。 进一步明确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遵守的减持额度。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此外,董监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共同遵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规定。 细化股份分割后减持方案的披露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加大监管力度 规范相关主体减持 今年以来,市场上出现多起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质疑相关行为涉嫌“绕道减持”。 日前,证监会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沪深交易所此次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旨在进一步便利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理解和执行相关减持规定,便于市场准确理解和执行证监会相关要求。 沪深交易所表示,将持续关注《实施细则》施行情况,持续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相关主体减持行为,确保股份减持规定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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