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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195——什么是连带之债(一)?

 隐遁B 2023-08-26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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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连带之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各债权人得请求为全部之给付或各债务人负有为全部给付之义务,维因一次之全部给付,而其债之全部关系归于消灭得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这是《民法典》对连带之债的规定。连带之债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其特点是:

1、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每个债权人也均有权接受债务人作出的全部履行。

2、 连带债权为数个独立债权,各个债权相互独立,相互之间并无从属关系。

3、 原则上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所谓“同一给付”,是指由于各债权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务人的给付目的具有同一性,能够实现各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务人对某一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给付,对于其他连带债权人而言发生该部分债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即债权人受偿后,应按比例向其他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的外部效力,是连带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分为全部效力和个别效力两个层次。

1、 全部效力。

(1)清偿。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全部给付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同时归于消灭,即使其他债权人没有得到清偿。

(2)混同。如果债权与债务混同于一个连带债权人,则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即为消灭。

(3)债权人受领迟延。连带债权人受领迟延发生的法律效果应由连带债权人承担,之后再进行内部处理。

2、 个别效力。指债权人的某些行为仅对其自身发生效力,而不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

(1)连带责任的免除。债权人对一债务人免除连带责任时,通常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让与。债权人如将其对于一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他人,其他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仍不消灭,对其他连带债权人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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