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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文件|扬州市场监管向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十条合规指南》

 行者无疆8c3m05 2023-08-27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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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市场监管

为提升全市电商企业合规能力

扩大“百企贯标工程”成效

促进我市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现依据《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规范》

地方标准(DB32/T4142—2021)

向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出

十条合规指南

第一条

证照齐全 公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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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主动在网店、自建网站、微信小程序等载体的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属于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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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具体公示的内容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3、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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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4种类型: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

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如保洁、洗涤、缝纫、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3、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即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第二条

信息准确 及时更新

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由平台在7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提前30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质量合格 严守禁令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上市

鼓励制定实施符合产品或服务质量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运用消费者投诉、相关部门公布的抽检结果等信息,加强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管理。依法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销售商品质量的抽查检验工作,针对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结果,及时依法处置。

鼓励制订实施禁止销售商品管理规则,例如失效或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烟草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并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及时调整具体内容。

第四条

真实展示 禁止虚构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商品或其包装上应注明采用的质量标准,标识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应与实际保持一致。

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在该商品展示页面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例如:(1)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2)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3)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4)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不得擅自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五条

遵守合同 按期交付

公平订立合同: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按约交付商品: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合理退还押金: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且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应及时退还。

第六条

尊重权益 自觉保护

鼓励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保障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除部分特殊商品和特殊情况外,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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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

1.消费者定做的商品,指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制作而成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指新鲜、有生命或者容易腐烂的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报纸、期刊刊登的内容主要是新闻、时事评论等,供人们了解当下或者短时间内发生的事件、舆论走向等;

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第七条

信息保护 收集有度

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应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八条

规则公开 公平竞争

在制定规则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开展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避免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的情形。

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九条

积极防范 杜绝侵权 

建立通畅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受理通道,包括但不限于客服、投诉受理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对待争议,应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回应。

鼓励建立知识产权防控体系,通过大数据、运用新技术,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十条

数据保存 备份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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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例如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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