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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教师教育惩戒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

 见喜图书馆 2023-08-27 发布于山西

杨某某诉某公安分局不履行

对教师教育惩戒行为处罚案

【裁判要旨】

教师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的管理、训导或其他矫治方式,未超过教育管理的合理边界,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学生或家长不满教师教育惩戒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以公安机关不履行对教师立案查处职责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杨某某在校期间因排队等事宜与同学多次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出现打同学耳光等过激行为。事件发生后,杨某某与班级其他同学关系恶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多次不完成作业。为此,杨某某的班主任陈某某认为杨某某不再适宜担任班长并予以更换;同时,陈某某先后对杨某某实施了罚抄、罚站、停课等惩戒措施。杨某某的家长不服,向某公安分局报案要求查处陈某某区别对待以及对杨某某罚抄、罚站、撤销职务等违法行为。某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合理的罚抄、罚站等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未对陈某某作出处理。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公安分局不作为违法,责令该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泰州中院二审认为,教育惩戒行为是学校和老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其实质是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实施的内部教学管理活动。对于教育惩戒行为有异议的,学生或家长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由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内部程序予以纠正。本案中,班主任陈某某采取罚抄、罚站、撤销职务等教育惩戒行为,上述措施与杨某某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并不具有伤害、报复杨某某的故意,亦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某公安分局经调查后未对陈某某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泰州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全社会都应为教育活动创造优良环境。传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实践中,因一些家长爱子心切、与教师在教育理念上存在差异等因素,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行为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导致不少教师面对违规违纪学生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长期以往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教学秩序的建立。学校和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过程中,在合理限度内对违规违纪学生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既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教育法律规范赋予学校和教师的职权,同时也是学校和教师应尽的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对于教师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划出了“标尺”,期望共同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合力落实教育责任的良好社会环境。人民法院报、新华日报等媒体对本案予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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