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央企与地方国企之间转让股权是否进场,减资是否进场? 问题二: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是否可以豁免进场? 问: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且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是否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是否需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资委回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问题三: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是否必须进场? 问题四:转让未实缴部分产权是否审计评估、进场?未实缴部分如何依据评估值确定底价? 问题五: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是否影响在产交所挂牌? 问题六:如何理解39号文豁免进场条件?不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公开交易的审批单位为何? 问题七: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转让股权,意向受让方为公司其他股东,是否需要进场? 问题八: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如何确定? 问题九:关于32号令与120号文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问题十:国有股权作价出资给非国资企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问题十一:产权转让双方关于交易价款的分期付款安排需要符合32号令规定吗? 问题十二:32号令适用时间问题? 问题十三:国资委间接持股48%的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是否进场? 问题十四:关于32号令第31条产权协议转让条件的理解? 问题十五:央企四级子公司是否需在中央企业产权交易机构产权转让? 问题十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要进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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