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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几个关键名词(四)

 学院2009 2023-08-30 发布于北京

原创 李钢强 安全论坛 2020-11-10 20:27

理清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概念

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四)

第1661期

(接第1660期)

六、何谓安全生产职责?

这里所说安全生产职责是指各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依法依规所确定的应当做的事情清单,是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条款。如果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条款内容,就应当被认定为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万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就有可能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原则免于责任追究,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依法依规确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如果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条款,就将被认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有可能按照“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被追究责任,万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行性或风险是极大的,这里所讲的追究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罚。

各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这是必须明确的内容,不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就不可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也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将加大。纵观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最根本的问题均可归结为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不清楚,或不完善,或有可能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不相符合。所以,确立各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确立。

首先是依法确立安全生产职责——

我们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一一展开。

(一)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企业而言,其安全生产职责的基本内容已经确定,即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已经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归纳起来有如下的具体条款: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

4、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5、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6、安全教育培训;

7、安全生产保险;

8、场所、设施设备工艺管理;

9、职业危害防治和劳保及其用品管理;

10、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预案;

11、应急救援预案;

12、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具体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确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必须明确的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代表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因此企业安全生产职责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是对应的,也就是说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内容浓缩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之中,其内容均可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中都能找到相应的内容。

但是必须提醒的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条款,而应逐条细化、具体,并实现能够分解后层层落实到企业各个部门和全员。

所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很重要,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方可实现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和实现。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职责来源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层层分解落实。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仔细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内容不难发现其职责内容均是从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分解而来的,这就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分解并层层落实的明证。

但是,同样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也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职责条款,而是要进一步细化落实。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职责条款所说的“组织或者参与”内容必须明确,是组织还是参与,条款内容必须明确组织者和参与者职责的不同。

(四)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虽然没有明确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但是已经涵盖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之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规定中都将明确企业各个部门、企业领导层成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安全生产职责的要求,这些制度和规定提出的职责要求都是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同样都具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因为,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衍生,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就是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如何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分解落实到企业各部门及全体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中已经明确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部分。安全生产义务即使安全生产职责。所以依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有三项,我们常称从业人员三项安全生产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安全生产基本职责(或称三项安全生产义务)归纳如下: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2、接受培训、提高能力。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

3、发现危险、及时报告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实际上,无论是企业管理人员还是作业人员均是企业从业人员,所以企业全体人员安全生产基本职责都应当是“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接受培训、提高能力”和“发现危险、及时报告”这三项内容,只不过岗位不同以及作业要求不同,均是在这三项安全生产职责要求下内容不同而已,但均应是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分解而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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