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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纪委监委印发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规范

 江南荷叶 2023-08-30 发布于贵州

为夯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切实增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的管理监督,近日,大兴区纪委监委印发《大兴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进一步约束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的言行举止,做到慎独慎微,严以律己。

《行为规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北京市纪委监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行为规范》分为负面清单“十二个禁止”和正面清单“十二个带头”,通过正反两方面的规范,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和约束纪检监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朋友圈的行为,进一步增强干部廉洁自律和纪律规矩意识,始终保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队伍。

大兴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规范

纪检监察干部“十二个禁止”

第一条

禁止发表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以及违反《纪检监察干部网络行为十条禁令》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向组织隐瞒个人重大事项。

第三条

禁止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传销等组织或宗族势力,未经请示擅自参加结社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第四条

禁止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第五条

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六条

禁止酗酒滋事、酒后驾车以及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以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为谋取私利拉关系、托人情、打招呼等。

第八条

禁止在生活中透露、讨论在办案件或未予公开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禁止向被审查调查人、及其特定关系人或单位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其他物品。

第十条

禁止在与干部、群众接触时,依仗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口大气粗、颐指气使、耍特权、摆威风。

第十一条

禁止参与“黄、赌、毒”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二条

禁止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纪检监察干部“十二个带头”

第一条

带头加强党性锻炼,坚决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注重在社会实践中增强党性修养。

第二条

带头抵制无组织无纪律、不请示不报告行为。

第三条

带头弘扬清风正气,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见义勇为、伸张正义,发挥纪检监察干部正能量。

第四条

带头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崇尚节俭、厉行节约,坚决反对“四风”。

第六条

带头弘扬家庭美德,树立好的家风,从严教育、约束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

第七条

带头纯洁人际交往,抵制假公济私、办人情案,构建纯洁向上的工作圈、朋友圈。

第八条

带头遵守办案纪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不在“八小时外”讨论、透露有关案情。

第九条

带头践行“亲”“清”政商关系,用好执纪执法权,为企业合法经营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带头远离低级趣味,保持健康情趣,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带头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形象,与单位、部门沟通工作时,与干部群众接触中,注重用礼貌用语,态度平和。

第十二条

带头提升自我,注重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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