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公章,作为公司最高权力的象征,是对内管理、对外交往的“信物”,公章印鉴的使用应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体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司公章管理混乱,或对外使用未予备案的公章,或同时使用两枚以上公章,这类不规范行为都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近期,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司公章管理、使用混乱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本期内容: 如何正确管理、使用公司公章? 基本案情 公司公章使用混乱惹纠纷 2021年7月20日 温某入职Z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工作 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20日终结 后温某以Z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未与其签订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 主张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期间的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原告温某诉称: 自己于2021年7月20日入职后,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又称,Z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其签过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打印的企业名称及加盖公章印文均为“Z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公司”,少了一个“分”字,属合同欺诈,故向法院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被告Z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辩称: Z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辩称,其系Z集团下属企业,Z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系该集团下属企业内部模拟法人,只在集团内部登记。在管理上,其确实同时使用印文为“Z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公司”和“Z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公章,两者均有效,并不存在造假,其与温某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温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请。 经核查,Z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办理有工商登记备案手续。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入职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此后并不存在否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等逃避用人单位义务的行为,故虽然存在用章不当之处,但不能认定被告系存在以逃避书面形式确定劳动者权利的意图,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回函 积极反馈采取改进措施 Z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收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公司内部公章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并承诺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法官提醒 一条建议 一个方案 因公章问题引发的纠纷,实非个案,在法院处理的经济纠纷直至劳动合同案件中,经常可以看到企业因疏忽公章制作、使用、保管等问题而产生的争议。从制作到使用,印章管理和用印风险如影随形,或私刻公章签署虚假合同导致企业商业信誉减损,或保管不善任意挪用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法律纠纷,抑或使用失序引起程序合法性的质疑。故而,如何对公章予以规范,以此防止内外纠纷,亟需引起企业的重视。闵法君建议如下: 一、思想重视,加强培训 由于缺乏重视,有的企业在公章遗失后不及时挂失,而有的企业则在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亦未对现有公章的效力问题进行明确,直至在原有公章被不当使用继而产生法律纠纷后才追悔莫及。 二、规范制度,明确流程 除本案中出现的同一主体使用不同公章,导致相对方对于公章产生质疑引起的纠纷外,司法实践中亦不乏企业认可对方证据中加盖的系其公章,但对于加盖过程中提出异议的情况,如有称对方系利用职务之便在接触公章时私自加盖、乘无人之际擅自进入公章保管处偷偷加盖等,均体现出了企业对公章保管使用的随意性。 三、定期自检,轮岗查漏 若无定期的检查以及监督执行,印章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实际并不能复刻施行。司法实践中,并不乏这样一类企业,尽管拥有一套完整合理的印章管理制度,刚开始也运行得当经营高效,但后劲不足,怠于自我监督检查,最后流于形式而导致用章混乱,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文字来源:梅陇法庭 王纳 赵文卓 实习生王建安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 :陈淋清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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