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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

 women1413 2016-04-09

原告周平诉称,原告2004年11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2004年11月至2008年12月,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强制保险。2014年3月,原告经部门主管批准后请假看病,并将假条放到领导办公室;2014年4月份,被告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并停缴了原告的养老保险。原告身体康复后回公司上班才知道被开除了。原告认为,被告自始未向原告发放过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也未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登记手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4686元;二、判令被告补缴2004年11月至2008年12月,及2014年3月至判决生效时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三、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3月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40502元。

被告云南昊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原告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请假,擅离工作岗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2009年1月至2014年2月,我公司都按照规定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原告所述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平与被告云南昊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云南昊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平各项费用共计40000元。

三、被告云南昊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为原告周平补缴2004年11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由经办机构计算。

点评:本案被告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的期限是2004年,但在实际操作中,社保部门一般不会同意为职工补缴2008年以前的社会保险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很多公司企业才正式为职工购买相关的保险,且我国一整套的社保体制才正式开始运作。

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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