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能否直接终止合同?

 唐律师的资料室 2018-06-14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实务系列之一---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能否直接终止合同?


近期,不少顾问单位均向我们律师团队咨询了“关于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如何对其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能否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如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补偿金?

2、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合同已经到期,但养老保险连续缴纳未满15年,老员工的权益如何维护?

3、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想继续签署劳动合同怎么办?能否签署这样的合同?

4、如何理解“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和“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员工”的联系和区别?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律师团队进行了详细研究,现就相关达到退休年龄老员工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问题进行一一剖析,以便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我国关于“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终止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归纳出以下几点:

1、对于已依法享受养老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时,劳动者已依法享受养老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的,则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3、对于年满60岁的男性,年满50岁的女性及年满55岁的女干部,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此种终止是否需要单位履行终止手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各地的实践并不统一。

相关学者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是否终止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并不能推定符合法定终止条件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单位不做任何终止手续而使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如需继续留用劳动者,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协议,对劳务关系、劳务费、留用时间、劳动保护等予以明确约定。


三、关于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另:司法实践中,主要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问题)

关于上述问题,我们搜集了广西区内各个法院裁判意见,具体如下:

1、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7)桂1102民初3067号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在终止与原告(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原告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告依法应在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之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2、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第1477号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在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现有法律法规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3478号

被告一以2014年11月30日原告(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形下解除的劳动关系,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被告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152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案原告(劳动者)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缴费年限不足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上述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权利性规范,本案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后,被告与原告均有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在原告尚未能办理退休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被告选择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按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5、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67号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终止合同还必须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前提。本案中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尚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且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因为被告未按法律规定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其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不能因其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由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解除合同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以原告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900元为标准,共应支付900元×12个月=10800元。


6、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15)北民一初字第1177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可见,后一规定是对前一规定的补充即对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却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即该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然终止。本案原告于1963年9月5日出生,于2013年9月5日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但双方于当时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故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至2015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3月1日终止。原告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被告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7、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2106号

本院认为:原告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不能按劳务关系处理。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无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因此,本院认定原告于2005年1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被告存在的是劳动关系。

综合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笔者在本文前面提到的“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能否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如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若干个问题,仅在广西各城区法院就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例结果,而在适用法律上更是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部分法院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部分法院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四、关于企业实际用工过程中,一般出现人单位与老员工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分析

1.用人单位与员工在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合同是否终止,甚至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合同未到期等等情形;

2.劳动合同或服务期到期日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而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并未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亦未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而员工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仍履行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五、我们的建议


 1、用人单位与临近退休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合同终止期限定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这样即使遇到按照法院按照享受保险待遇为终止条件的,至少避免了被认定违法终止、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2、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及时办理终止和退休手续,否则继续用工可能会引发相关法律风险。

        3、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又没有连续缴纳满15年养老保险等社保的,建议用人单位体现人文关怀,帮老员工补交剩余的养老保险金,保证退休老员工的合法权益。

        4、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关于达到退休年龄之下终止合同适用法律依据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与《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谁优先适用,以谁为主,司法判例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无论是以何种法律规定作为终止依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内,都应尽到缴纳社保的义务,否则存在基于未及时足额支付社保之下,若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将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以上观点,如有不当敬请指正,我们将非常感谢您的批评和建议。



团队业务简介


一、股权设计及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简介

黄涛律师常说“一个企业的伟大源于股权设计!”。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作为公司组织的顶层设计,决定着公司的命运,重要性不言而喻。公司股权设计主要有股权架构、股权控制权、股权激励、股权融资等各个方面的设计。企业家应当重视股权设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早设计完善的股权方案,避免不必要的内耗,并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黄涛律师团可以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适合自己发展的股权架构设计以及未来的股权激励、股权融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扶持企业经营的规范性、合法性、持续性,在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同时,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献谋划策,提高企业经营的竞争力。


二、基于企业家的财富传承业务简介: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家们成为高净值人士的数量也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而家家都有财富传承的风险,人人都应该重视自身的财富传承规划。财富传承规划包括婚姻财富管理、财富传承法律风险防控、家族企业财富安全管理、高净值人士财富规划、移民家庭财富管理、财富传承工具运用等多方面。有道是“解决患难者强,防患于未然者神”,只有做好财富传承规划,才能更好地将自己一辈子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有效传承给我们真正爱的人! 黄涛律师团队将为企业家们针对自身的财富构成及家庭成员状况量身定制更为稳妥、保障、科学的财富管理规划,确保企业家们的财富传承问题。


三、学校法律风险防控业务简介

黄涛律师通过其自身多年的学校法律服务经验、经营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经验以及10年数学教师经历,针对学校涉及的法律风险专门研发了针对学校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法律服务产品包,具体包括: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风险,学生权益纠纷法律风险,学校任用教师法律风险,校园财产安全事故法律风险,教育培训、咨询、中介服务法律风险,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风险,教职工职业道德及法律风险意识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家长家庭教育及法律安全意识培养培等九大方面。黄涛律师团队通过学校法律服务风险防范体系产品包的呈现,为学校的日常经营管理等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进行360度无死角地风险防控,为学校日常经营的合法化、规范化、标准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黄涛律师简介: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南宁市优秀律师,专于商事纠纷、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财富传承、学校法律服务

    电话:18978829156

    微信:13788700558

欢迎大家扫码与黄涛律师进行沟通交流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金座29层
:黄涛律师:13788700558(微信同号)
:56710063@qq.com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