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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安置异议时,如何进行维权?

 新用户24064XAn 2023-08-31 发布于北京

一、被征收人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时,如何进行维权?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如果无法协调,则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征用土地方案在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内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持土地权属证书到被征收土地的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已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土地征用补偿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如果无法协调,则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纠纷,不影响征收方案的执行。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批准后3个月内全部付清。

二、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

1、土地被征用时,应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费用。征收耕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年均产值的6倍至10倍计算。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被征用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土地征用面积除以土地征用前被征用单位人均拥有的耕地面积计算。每一需要安置者,其安置费标准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年均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耕地之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之平均年产值之十五倍。

对其他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在城郊征收蔬菜用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蔬菜用地发展和建设资金。

国务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2、关于住房问题。将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向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不能提供的,按市价给予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地区,按照新建住房的成本价予以补偿。

以上是小编针对“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如何维权”所做的回答,从中可以看出,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如果无法协调,则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如果你还想知道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为你提供了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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