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审查请求受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久可以发出是否同意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在多长时间内可以结案? 对于专利申请,通常自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3个至5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出是否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 对于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在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书后,会尽快对该请求进行审核,并发出相应通知书来通知请求人是否进入优先审查程序。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或者案件,自同意优先审查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个月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7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4个月内结案。 (二)在优先审查过程中,对答复期限如何要求? 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15日。“发文日”即为通知书上注明的发文日期。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通知书答复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 (三)在什么情况下,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程序会被停止? 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存在多种非审理原因而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 例如,在优先审查获得同意之前,申请人可以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满足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需要,而优先审查获得同意后,上述修改将造成审查周期延长;如果申请人的答复期限超过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将造成审查周期延长;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提交非正常申请都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当再获得优先审查。因此,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 01 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02 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03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04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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