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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套汇、骗购外汇,都有什么区别?

 文俊企鹅 2023-08-31 发布于江苏

随着经济的发展,跨境资金流动日益全球化。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非法资金流动相关的问题。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非法套汇、骗购外汇是跨境资金流动中的四大常见违法行为,它们不仅影响了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而且对全球的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此,对这些非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差异性区分和加强打击,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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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



逃汇,也叫资本外逃,是指将资金非法转移到境外。这通常涉及将大量资金转移到境外的账户,以逃避本国政府的控制或税收。逃汇不仅对一国的外汇储备、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构成威胁,而且还可能对全球的经济和金融稳定造成影响。因此,许多国家都对逃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打击。逃汇通常涉及以下行为:

  • 虚假贸易:通过虚假的进出口贸易、虚开发票、伪造单据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境外。

  • 借用他人名义:使用亲友或其他人的名义,将资金转移到境外。

  • 地下钱庄:通过地下钱庄或非法的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如:蚂蚁搬家式逃汇,指利用多人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境内分散汇总,境外再汇总,以此规避银行的真实性管理,扰乱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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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



1.逃汇罪定义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罚金数额规定为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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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数额较大”是指:单笔数额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

2.企业如何避免涉嫌逃汇罪?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和国际的外汇管理规定。

真实的交易:所有的交易都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虚构交易、虚开发票、伪造单据等。

透明的财务:企业的财务必须是透明的,所有的资金流动都必须能够得到合法的来源和用途。

合法的外汇账户:企业必须使用合法的外汇账户进行外汇交易,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虚开账户、第三方账户等进行外汇交易。

合理的资金流动:企业的资金流动必须是合理的,不能将大量的资金转移到境外,或者从境外转移大量的资金到境内,除非这些资金流动是合理的、合法的,并且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

定期的合规检查:企业应定期进行合规检查,确保所有业务、财务、外汇交易等均合法、合规的。

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以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公司业务的发展,对需要进行审批、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及时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以便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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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23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公示了6例有关逃汇的案例,其中2例企业,4例个人,处罚金额几万到几百万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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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买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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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外汇的定义



我国对外汇结算实行较为严格的规定制度,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只能在指定金融机构办理外汇结算,否则构成非法买卖外汇。

换言之,非法买卖外汇就是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主要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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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自买卖外汇:通常是直接进行外汇的买入或卖出行为。

相关案例展示:吴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董事、控制人。2018年至2019年期间,吴某将A公司离岸账户收取的外币货款40余万美元转入地下钱庄指定账户,同时,地下钱庄通过控制和使用的案外17人境内个人银行账户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转入吴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共20笔,合计金额人民币270余万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某省分局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外汇,决定给予吴某警告,并处人民币27万余元的罚款。吴某不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外汇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省外汇管理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吴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其中的“2017年3月,许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向境内企业付款6000万元人民币,私自购买美元”就是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

2.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常见的是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的资金跨国(境)兑付,如出口企业收到外汇货款后,不通过指定机构办理外汇结算,而将外汇转入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外账户,地下钱庄再将对应的人民币转入企业提供的境内私人账户,进而完成套利交易。

  • 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

  • 资金跨国(境)兑付: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类地下钱庄又被称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 使用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是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非法金融组织,通过跨境对敲、构造交易、黄牛换汇、非法改装移机境外的POS机刷卡、银行卡境外刷卡提现、非法分拆购付汇、现金走私、虚拟货币、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跨境转移资金等手段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资金存储以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它与资金跨国(境)兑付有重叠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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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外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将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定为违法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的问题》第三条,对数额巨大解释为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等值1000美元及以上。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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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外汇案例



一直以来,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一直是个人外汇处罚的重灾区,我国法律禁止个人或团体以任何形式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外的场所进行外汇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网络炒汇。同时,私自、变相非法买卖外汇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者,而且交易过程可能涉及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因此,追溯整个非法交易链条并对所有参与者进行处罚可能具有较高的难度。国家对此类违法行为十分重视。据统计,2023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示的有关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例多达400多条,其中罚没金额超500万的共有5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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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套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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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套汇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套汇本身不一定违法,但是如果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行为的,就需要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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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描述可以看出外汇局将“骗购外汇”视为“非法套汇”的一种形式。同时,根据《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骗购外汇也是刑法中外汇类犯罪之一,

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高发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该区域大大降低企业进出口报关及运输成本,甚至可以仅通过单证交易完成跨境贸易,给套利提供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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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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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使用报关单、进口证明等骗购外汇。

重复使用是指将已经办理过购买外汇手续的有关凭证、单据再次使用。这里的重复使用,既包括重复一次使用,也包括重复多次使用,重复使用的次数不受限制。重复使用的凭证、单据虽然是无效的,但不能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应当是真实的,只是用已经购买外汇的凭证和单据再次使用。行为人不再具有购买外汇的资格而购买外汇,这一行为具有骗购外汇的性质,应作为骗购外汇罪进行处理。

3. 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

如“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应当是与上述两种骗购外汇行为具有相当性的行为。例如使用无效的、过期的、捡来的、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向海关、外汇管理部门骗取来的,或者与海关人员串通以虚假合同领取的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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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23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披露了3起有关非法套汇的案例,涉及企业和个人,其中两笔达千万。可见在非法套汇方面,国家对这一犯罪行为秉持最严肃的处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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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系对比

总的来说,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非法套汇和骗购外汇是四种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了解和区分这些概念对于加强外汇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预防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外汇管理法律法规,避免参与任何非法的外汇活动。为此,要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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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1.《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田曳 金融刑事合规

2.《跨境合规研究(一)|资金跨境中如何准确区分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非法套汇、骗购外汇》石雨 青苔 国江律师事务所

3.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买卖外汇”的理解》,刘东根、王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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