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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比规则在税收居民身份规划上的应用

 大欧说税 2023-08-31 发布于北京

日更第167篇

很多高净值人士,特别是有跨境投资的企业家,往返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往往有些具有双重国籍或者永居身份。

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问题。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就意味着可能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

制定了一个比较通用的判定规则

那就是加比规则

加比规则提出了一个可以参照的顺序,用来判定属于哪国的税收居民。

顺序如下: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

可见国籍的顺序反而排在最后面。

为什么呢?本来就是很大因素是由于多重国籍导致的,那国籍这个因素自然就放在最后了。

如果依照上面的顺序还是不能解决,还有个兜底条款。

那就是两个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决定。

举个例子

有个A先生,国籍上是个歪果仁。

这个国家只要有国籍就是税收居民。

但是A先生长时间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且设立了一家公司作为总经理。

那根据加比规则判断,他应该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首先从永久性住所来看,长时间居住在中国,虽然是租房住。但是他在对方国没有房产。从这点可以认定永久性住所在中国。

然后 可以再看下重要利益中心,A先生主要在中国获得收益是经营性收益,属于积极所得。在对方国也有,但主要是消极的投资收益。可以认为重要的利益中心也是在中国。

所以综上认定A先生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针对全球所得征税。

所以在做国际身份规划的时候,

首先需要考虑综合税负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这里就不能只看单一的税负,还要看有没有遗产税之类的税种,比如英法德美都有遗产税。选择好一定还要充分了解当地税法关于税收居民的规定。

其次需要规划居住地和利益联系地。

根据上面加比规则的判断原则,在规划财富配置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住场所、家庭成员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主要社会关系所在地以及其他经济利益联系。因为这些关系到判定所在国或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最后还需要规划好停留的时间

183天是很多国家和地区通用的标准,如果不想认定为其税收居民,在停留的时间需要提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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