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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异议书(推荐5篇)

 昵称70808058 2023-09-01 发布于河南

第一篇:鉴定异议书

鉴定异议书

异议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新津营销服务部 住所地:新津县五津镇五津东路271.273号

负责人:余静

异议事项:

请贵院对推翻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张永志司法鉴定意见书(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025号),并令其对张永志伤情按照交通事故定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及理由:

贵院关于异议人与刘成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伤者张永志伤残等级及其在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费药部分的金额鉴定书我方已收悉。我方对于鉴定书内容中张永志在住院医疗费中自费部位的费用为人民币8537.6元无异议。但对于鉴定书内容中张永志伤残评定为六级伤残存在异议,理由如下:

一、我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对张永志伤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通事故)进行重新鉴定申请书,贵院委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并未按照我司鉴定申请书中要求对张永志进行重新鉴定,而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张永志伤情进行鉴定,此鉴定参照标准与我司申请内容不一致,鉴定结论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开庭时张永志伤残等级的依据。

二、我司鉴定申请书中表达意思明确,且已至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结清相关费用,此鉴定书鉴定结论需重新鉴定责任不在我司,如重新鉴定产生相关费用与我司不应该由我司承担。

此致

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

公司新津营销服务部

2012年3月22日

第二篇:对重新鉴定的异议书

异 议 书

异议人(原告):XXXXX

异议人与XXXXXX(以下称被告一)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案号:XXXXXX),因被告一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现异议人对该申请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不予准许被告一的申请,理由如下:

一、被告一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

1、《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异议人提供的鉴定意见均有明确的鉴定结论、有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完全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有关标准,因此,该鉴定意见是客观真实的、合法的,应予以采纳。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民事证据规则》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异议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告一提出重新鉴定的依据仅为原告不构成精神伤残六级的严重程度,该理由不足以反驳本鉴定意见存在不符合相关的规则和标准的情形,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被告一此举无形中也拖延了案件的审理,加重了当事人经济负担,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受害人索赔受到障碍,是违背公平原则以及人道主义精神的行为,因此,对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

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为认定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贵院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以使案件得到及时判决。

二、鉴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较严重,造成异议人严重受伤的后果,且大部的赔偿款项未得到赔付,使异议人得不到及时的后续治疗以及恢复治疗,从我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立法精神出发,结合异议人的受伤情况不适宜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很大可能给异议人精神上更严重的打击,会给受害人产生极为不利的后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

综上所述,被告一的重新鉴定申请无足够的法律、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异议人认为贵院不应准许被告一的重新鉴定申请,以利于案件及时判决,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款项,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贵院采纳。此致 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原告):

年 月 日

第三篇:异议书范本

正本

异 议 书

异议人(投标人):XXXXXXXX 项目名称:XXXXX 招标编号:XXXX 包号:XXXX 异议事项:

XXXXXXXXXX于2013年7月3日公示了XXXXXX(项目名称)第二包中标人为:XXXXX,经我公司了解中标人:XXXXXXX不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现提出异议,希望合XXXXXXX给予妥善处理。事实及理由:

XXXXXXX竞争性谈判文件:XXXX谈判资质中基本条件第XXX条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第二包中标人“XXXXXXXX”属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公司,它受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约束,是非法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资质条件要求,不能成为中标人选。因此,我公司提出异议。异议要求:

希望XXXXXXXXX能公正处理,对该包中标人进行重新评选。致:XXXXXXXXXXXXX

异议人:XXXXXXXXXXXXXXXXX

时间:2013年7月8日

第四篇:产品质量异议书

品质量异议书

XX公司:

鉴于贵公司与李某于2006年6月经X日签定的《买卖合同》(Φ75塑料管子)已履行完毕,但李某提出所供产品与样品不符,在安装引水试压过程中,管子出现质量问题。产品不能达到合同要求,致使李某的砂金矿不能生产。李某已于 2006年6月26日向贵公司提出产品质量异议书。

2006年6月27日,经贵公司与李某谈判,贵公司同意退货,返还合同价款(125700元),并同意支付15400元运费/往返机票/人工费用等费用。但在由谁负责拉回管子的问题及损失赔偿上产生重大分歧。

现我本人以书面形式再次向你寄出产品质量异议书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货物与样品不符;

二、管壁加厚,导致内径缩小;

三、管壁加厚导致长度不够;

四、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原料问题),在安装引水试压过程中出现多处破裂,使工程无法进行,造成重大损失;

五、管径缩小造成法兰盘、接头等配件一律作废;

六、合同约定6月12号必须交货,贵公司推迟到15号才交货;

七、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使工程无法进行,造成工人、机械闲置,直接经济损失XX万元。

现我本人正式向你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明确要求退货,请贵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前往某地某矿拉回贵公司的货物,同时要求贵公司将合同及相关费用/损失返还给我本人。逾期不拉回货物,本人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通知人:

二〇〇六年六月X日

联系电话:131XXXXXXXX李某

第五篇:保全异议书

保全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陈平,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孝义市下栅乡尧仲村人。

复议申请人:闫亮,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张家村人。

复议申请人:闫娟,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张家村人。

请求事项

解除对三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的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1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2012)孝民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申请人认为该保全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解除。其理由如下:

一、贵院向申请人陈晋平的送达错误。

根据贵院送达的(2012)孝民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书》所记录,该《民事裁定书》应当送达的对象是“被申请人陈平,男,„„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张家村人。”该信息明显与申请人陈平不是同一人,但贵院却向不同于裁定书所记录的另一人即申请人陈平送达法律文书,显然是错误的。然而贵院所裁定保全的财产却涉及到申请人,简直是莫名其妙、不可理喻!

二、贵院裁定的保全标的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2012)孝民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书》所载,被申请人傅智民(付志明)之所以申请财产保全是因为闫玉照欠被申请人15万元债务,由于闫玉照已去世,因此三申请人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可见与被申请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是闫玉照,作为与闫玉照有关联的三申请人 1

(妻子和儿女)并未与被申请人发生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只在继承的范围内承当被继承人的债务。显然该债务承当范围不包括三申请人的个人财产。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也规定,保全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然而该保全措施却指向了三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保全标的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三、被申请人与闫玉照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据悉,闫玉照向被申请人所借的是高利贷,根据闫玉照生前留下的遗书,其曾向亲戚朋友借了大量钱财用来返还该高利贷所产生的巨额利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贵院(2012)孝民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书》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基础法律关系——被申请人与闫玉照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失,该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请求贵院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以维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陈平

闫亮

闫娟

201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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