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者向原单位追缴社保费的问题,很多参保者都被一个无形的误区所耽误。 因为一说起追缴社保费,就会有人告诉你,根本就追缴不回来。 原因是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所以笔者今天想在这里告诉大家: 其实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说法,确实是没错的。 但笔者更想告诉大家的是:追缴社保费是必须先去劳动仲裁的,否则你才是真的无法追缴。 那说到这里可能会有参保者大吼,你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其实并非如此,因为追缴社保费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与追缴社保必须先去劳动仲裁,根本不是一回事。 追缴社保费必须先去劳动仲裁,并不是让劳动仲裁给裁决追缴社保费。 追缴社保费先去劳动仲裁,是让劳动仲裁给裁决单位欠缴参保者社保费期间,是参保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间。 因为只有参保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欠缴的社保费,用人单位才有责任和义务为参保者补缴所欠的社保费。 所以参保者在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保费时,首先必须先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欠缴参保者社保费的时间,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 只有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参保者拿到劳动仲裁出具的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书以后,参保者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用人单位为自己补缴社保费。 但参保者在具体追缴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以下两件事: 一、参保者在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如果劳动仲裁以超过一年时效为理由拒绝受理,参保者一定要让劳动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然后参保者拿着劳动仲裁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 二、参保者去法院打这样的官司,最好是请律师帮助自己打,因为法院也有可能以您已经过了诉讼期为由,拒绝审判。 但追缴社保其实是不存在超过诉讼期的问题的。 因为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30日起,双方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参保者追缴的社保费,正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用人单位是在与参保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给参保者欠缴的社保费,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所以用人单位是理应为参保者补缴社保费的。 但这样的法律依据,参保者是很难说清楚的,只有熟知法律法规的律师才能说的明白,所以参保者最好是请律师帮忙打这场官司,才有胜诉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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