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肯定想盈利,没有一个企业想亏损的,但是亏损也是企业无法逃避的宿命,没有亏损过的企业,几乎没有过。 对于亏损在会计上和税收上的定义是不完全一样的。会计做账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税收的汇算清缴,其目的是为了将税款征收入库。基于目的的不同,会计与税收对亏损的概念自然也有所不同。 会计上亏损和税务上亏损的区别: 会计上亏损,简单的一点说,就是企业赔钱了,没挣钱。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利润为负数。计算公式为: 收入-费用=利润(利润为负数) 税收上亏损,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换句话说,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计算公式有两个: 其一、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各项扣除(含加计扣除、一次扣除等优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二、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若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为税法上的亏损。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很多项目不能全额扣除。如,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有些项目不能扣除。比如,罚金、罚款和未经批准的准备金等; 有些项目可以加计扣除,比如,企业的研发费用等。 因而,会计上“亏损”的企业,经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后,也可能变成税收上“盈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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