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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男子买到假烟获法院支持赔偿500元

 老王读书 2023-09-03 发布于广西

广东梅州,男子来到一家小卖部买了一包双喜软经典,结果刚点着,就被呛了一口,男子立马感觉这香烟不对劲,回头找到小卖部老板讨说法。可老板却说男子是来讹诈的,这让男子很不爽,立马打电话给市场监督局和电视台,要公开曝光小卖部老板。

据了解,案发当天下午,男子李某在路上走的时候,烟瘾犯了,就到路边的一家小卖部,花了10元钱买了一包双喜,之后便离开了。 在打开烟抽的时候,刚抽了一口,李某就感觉香烟的口感非常辣,有点被呛到,而且香烟燃烧的速度也不是一般的快,很快就烧完了,这让李某觉得自己买到了假烟。 于是李某带着香烟回到小卖部,和小卖部老板理论,可老板却说,你拿着香烟都出门了这么久,现在又跑回来说香烟是假的,这是什么意思?摆明了是打算讹诈!而且香烟具体从哪里来的,谁也说不清楚。 后来老板还说,李某在与其对峙的时候,还主张过要2000元赔偿,否则就举报小卖部销售假烟。老板说李某是想钱想疯了,随便李某怎么搞,自己坚决一分钱不赔,顶多帮李某换一包香烟。 李某则立马拿起了手机,拨通了市场监督局和电视台的电话,市场监督局到达现场后,了解了事情发生的经过以及李某的诉求,便抽取了小卖部的18个香烟的样品,找到专业机构对香烟进行鉴定。 令人吃惊的是,18个香烟样品经过鉴定,无一例外的都是假冒伪劣产品。 对此,小卖部老板的说法则是,因为自家香烟销路非常的好,一直不愁卖,烟草网内派发的香烟都不够卖的,自己就找到一些二手香烟的贩子进行收购,赚取些中间差价。 可以说,自己也是这批香烟的受害者,因为疏于检查,导致假冒伪劣的香烟进入了自己的店内,自己对此表示遗憾。 随后,烟草局依法对小卖部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小卖部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至于李某这边,李某要求小卖部老板赔偿自己500元,相关部门还对此进行了调解,可小卖部老板坚决不同意。 老板认为,李某绝对是“专业”做这种事情的,自己在一年内已经连续碰上三次这种事情了,手法和套路都和李某差不多,并且,从李某熟知市场监督局举报电话,和电视台举报热线的情况就可以看出,李某是个老手。 就这样,调解失败了。但是李某不服,将老板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李某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小卖部老板以假冒伪劣的香烟冒充正品香烟卖给自己,其行为就属于欺诈,应当依法赔偿自己500元。 不过小卖部老板却说: 1.李某所购香烟属于假冒产品的证据不足,因为市场监督局对自己抽取的18个样品当中,并没有涉案卷烟品牌,而且李某所购香烟也不在抽检的18个样品当中; 2.李某买了香烟之后带离了小卖部,之后又返回小卖部说香烟是假的,中途不排除李某将香烟调包的可能; 3.李某就是抱着讹诈的目的来的,一来就要2000元,李某想以此来牟利,其动机违背公序良俗,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求。 可是李某立马反驳说,案发当天,执法人员说拆开的香烟不能用于检验,所以才没有送检,涉案香烟也是交到了执法人员手里后,就没有收回来。 自己没有说过要2000元,是小卖部老板要帮自己换一包真的香烟,自己不同意而已。 之后,法院又调取了当地烟草局的涉案香烟卷宗,上面显示,案发后,执法人员曾积极与老板联系,但是老板却一直没去接受调查。 法院在认定了相关事实之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小卖部老板是否构成欺诈,即其是否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己销售的香烟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即是否有欺诈的故意。 经过调查,在烟草局执法人员积极联系小卖部老板调查情况的时候,老板一直未接受调查,不提供进销货发票,单据等材料,这明显与经营者想通过官方机构积极介入证明自己清白的常理不符。 因此,小卖部老板规避执法人员调查的行为,有理由让人相信其是明智销售的卷烟存在质量问题,有涉嫌欺诈销售的行为。 同时,《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小卖部老板没有对其香烟存在质量问题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对李某提出所购香烟存在质量问题的说法予以确认,判令小卖部老板赔偿李某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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