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上海,83岁的大爷,写了19份互相矛盾的遗嘱,向2个女儿和孙女分别承诺,把自己市值1400多万的房产

 路馨 2023-09-04 发布于云南
上海,83岁的大爷,写了19份互相矛盾的遗嘱,向2个女儿和孙女分别承诺,把自己市值1400多万的房产,单独留给她们,他去世后,三个人对簿公堂,打了2年官司,都说自己的遗嘱才有效,老人是故意让家人反目成仇,还是背后另有隐情呢?

(案件来源:星视频)

301病房里,哭声一片,耄耋之年的曹大爷,走完了他83年的人生。

两个女儿和一个孙女,无法接受这个现实,而亲朋好友们也难掩悲伤,都来送他最后一程。

曹大爷生前与人为善,经历坎坷,就像一部感人至深的电影,但总有落幕的时候,让人不禁感慨生命的无常和脆弱。

曹家华是曹大爷的二女儿,她和大姐还有侄女,都有各自的生活和工作,只能隔三差五去照顾一下。

后来,曹大爷摔了一跤,痊愈后,腿脚也不利索了,就住起了拐杖,她们原本是给曹大爷雇了个保姆,照顾他的饮食起居的。

可说来也怪,本来曹大爷是个脾气温和,笑容可掬的老人,可一面对保姆,就性情大变,非常排斥,总是闹出不愉快,保姆受不了老人的怪脾气,撂挑子走人了。

无奈,大家一商量,决定把曹大爷送去养老院,让他在那里颐养天年,起码有人陪伴不孤单。

无奈,只能把曹大爷送进养老院生活,三人休假后,每周轮流去看望曹大爷,看他面色红润,精神矍铄,感觉他在养老院生活的安逸又满足,她们的心终于踏实下来。

可是,人生如戏,总有落幕的时候。

这天,曹家华突然接到养老院通知,说曹大爷突然昏迷,被送往医院,她赶紧给二妹和侄女打电话,三人匆匆赶到医院,等待她们的却是曹大爷的病危通知书。

曹大爷至始至终,都没睁开眼睛,看看他至爱的亲人,也没留下一句交代,就这样匆匆的给自己的生命画上了句号,也给两个女儿和孙女,留下挥之不去的遗憾。

可生活所迫,她们肩负生活的沉重,不能在曹大爷身边尽孝,这就起生而为人的无奈。

葬礼在悲伤的氛围里顺利完成,亲朋好友带着无尽的哀思,送别了曹大爷,同时感慨易逝的生命,无常的人生。

可不是嘛,前一天,曹大爷还和养老院的老伙计们晒太阳,可躺下去竟然一觉不醒,好在,他没受什么罪就离开了,也算走的安详。

忘记完毕后,曹家华拿出父亲的遗嘱,说曹大爷市值1400多的房子留给了她,她虽然受之有愧,但尊重父亲的遗愿,跟大姐和侄女说一声。

万万没想到,大姐听完脸色大变,也拿出曹大爷的一份遗嘱:“大姐,这不可能,父亲也给了我一份遗嘱,明明把这套房子给了我!”

姐妹俩的眼神里,掩饰不住内心的怀疑,都认为对方的遗嘱造假。

这时,侄女也不干了,也从包里掏出一份遗嘱说:“爷爷又不是没曹家后代,怎么可能把房子留给你们?你看,我手里才是爷爷立的遗嘱。”

姐妹俩闻听,立马扭头看向了侄女,当看到她手里的遗嘱时,简直难以置信。

可她们哪里知道,打开老人上锁的抽屉,她们才发现,里面还有16份遗嘱。加上她们仨手里的,竟然共计19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

这老人是不是糊涂了,他这么立遗嘱,不是让三个亲人同室操戈,反目成仇吗?

哪个老人,不希望后辈相互帮衬,相亲相爱?可曹大爷把一套房子,给了三个人,导致她们为了身外之物,撕裂亲情,对簿公堂,真是糊涂至极。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遗嘱有效的四个条件。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国民法典而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三、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四、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

也就是说,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遗嘱都被认定无效。

而曹家华和她二妹还有侄女的手里的,以及抽屉里的16份遗嘱,都被法庭认定为无效。

2、据调查,曹大爷从在2015年开始立遗嘱时,就患有阿莫兹海默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也就是说,一向温和有礼的曹大爷,性格大变,刁难保姆那时候起,他就已经患病。

在这期间,他有时清醒有时糊涂,所以,才立下19份遗嘱,同时把一套房,分别承诺给三个亲人,导致她们在他去世后,闹得不可开交,长达两年水火不容。

虽然,经过笔迹鉴定,三份遗嘱,都是曹大爷亲笔所立,但因为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都被认定无效。

3、经过2年的拉锯战,法院宣判,亲人和解。

根据《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法院判决,没房子的曹家华占房产份额的50%,并承担房产税和本案诉讼费,而生活相对富余的大姐和侄女各占25%。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关注@辨案析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