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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14包棉签,竟被罚了2万元!值得所有护士警惕!

 板桥胡同37号 2023-09-05 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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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诊所药品使用记录、处方和门诊日志均不齐全。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药品,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14包棉签被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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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也有关于过期药品管理的经典案例,2019年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一则出发信息公示,其中永春县一都中心卫生院龙卿村卫生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罚款,但是由于货值金额仅为2.66元,危害后果轻微,予以从轻处罚,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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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内容

2019年8月1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位于永春县一都镇龙卿村村部(龙卿村152号)的“永春县一都中心卫生院龙卿村卫生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在该卫生所药品柜上发现十四小包过期医用棉签,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我局当即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当事人为一家非营利性集体村卫生室,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冯**是该村卫生所的主要负责人,平时负责给村民看病。当事人于2017年5月17日从福建省**医药有限公司进货五大包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用棉签(注册号:赣洪是要监械【准】字2013第1640057号,生产日期:20170102,有效期至:20190101),每大包进价为**元,每大包医用棉签里面有二十小包,因此每小包进货价格为**元。这些医用棉签被当事人使用在日常诊疗中,至案发时尚有十四小包过期医用棉签未使用完。该批医疗器械已过期半年多,且为在当事人诊疗室药品柜上检查发现,应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本案货值金额为0.19×14=2.66元。

2019年8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 2019〕 02181402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其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用棉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医用棉签为第一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仅为2.66元,危害后果轻微,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参照福建省《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XTL-10条违法程度A档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没收违法使用的十四小包过期医用棉签;

3. 处以罚款20000元。

检查季又将来临,各位医护人员请注意!

近年来由于医用废物和过期医疗器械被罚款的卫生室多如牛毛,并且往往都是因为一些“小东西”被罚款,因为这些小东西最易被大家忽视,但哪怕是棉签和创可贴,都是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所以一但过期被罚,那可真的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了!

此前,海南省乐东县的食药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的一家诊所检查时发现,店内使用的194片创可贴、盐酸赛庚啶片等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随后执法人员依法没收了所有过期药品,并依据相关条例,处以2.2274万元的处罚。

所以说,不论是创可贴、棉签还是其他一次性医用材料,不规范存放、过期使用以及乱扔医疗垃圾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大家千万要注意了。

过期药,怎会在科室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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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药物源头的药房来说,是否规范管理过期药或近期药?为科室配送中手否查对了药物有效期?

对于临床使用的科室而言,接收药品是否有查对有效期制度?如果是科室备药,药物的有效期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执行,是否有专人或专班负责?

对于医院管理来讲,是否有针对过期药物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是否在实践中真正的完善和落实这些制度?

如果这些环节出现问题,科室中长期存在过期药品,将截留过期药的“宝”全部压在护士身上,出现问题是迟早的事。

为何过期药事故会频出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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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违反核心制度

患者住院接受输液治疗,医嘱由医生开具,药房发放药品,病房护士完成治疗。在这个环节中,药房工作人员发放药品和病房护士执行静脉输液治疗都需要对药品进行查对,查对范围包括药品名称、药品有效期、药品外观性状(包装是否完好、液体是否澄清透明、有无可见异物等)。

对于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药房工作人员还能由病房护士兜底,病房护士则是最后那道关。查对制度属于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执行频率最高的核心制度,没有之一,从低风险的生命体征测量到高风险的手术,查对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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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管理存在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要求必须为患者提供合格的药品,劣药的使用显然是违法的。

如何避免违法执业,规范的管理就是最好的法律风险防范。药品的使用,除治疗目的外,如影随行的是不确定的不良反应,劣药的使用更会增加患者风险甚至造成人身损害事件。所以,作为医疗机构,无论是药品购入还是购入后的药品管理,都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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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是否可以要求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患者因过期药品的使用,主张侵权赔偿,目前阶段,可以明确的是院方过错,难以明确的是患者的损害(真菌感染是否为输液所致,不能完全排除,也无法确定),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述难以明确的部分无法通过一般生活经验得出结论,建议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取得鉴定意见以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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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护士应否承担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很多医务人员担心,民众也有困惑的是,医务人员,尤其是明显有过错的医务人员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吗?不是的。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是患方与医疗机构,即使医务人员过错明显,这个错也归到单位的错,有单位作为主体承担责任。所以,民事责任部分,可以放心了。但是,如果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就没有单位可以顶上了。所以,执业行为需谨记核心制度,万不可踩法律的红线,以身试法。

医护人员应如何减少或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一、

过期药,及时处理

对于药品的有效期一定要多加注意,有效期指的是在药品规定的保存条件下保证药物质量的期限。药品不同于其他产品,过期了肯定是不能用的。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给病人使用了过期药,此行为就是对病人的不负责任。过期药未及时处理,一旦被查也是会被处罚的。

二、

要建立好自身的管理模式,定期检查药物

上述事件中,导致孕妇被输过期药品的一个原因,就是:药房人员将前期柜台的过期液体和新补充的液体混放。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必不可少,如果院方能做到每月检查,过期药品也不至于使用到患者身上。建议医疗机构建立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将临近效期的药品单独放置,并有明显标识,避免发生使用错误。任何危及患者安全的风险事件,基本上都有系统的原因,为医务人员提供安全的系统,为患者营造安全的环境,意义大于为个人灌输安全的理念。

药品管理方面,药品检查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有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使用。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使用,如部分诊所药架存放健康食品甚至百货;

3.有诊所未经批准或备案销售自制制剂的。

4.销售精神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如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药品。

5.购进大量非基药,并无发票;

6.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如未作防潮、防晒、通风等;

三、

延伸:注射,一人一针一管

诊疗中,除了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同样不可掉以轻心。日常诊疗过程中最离不开的是注射。注射(打针或输液)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医疗技术,也是行之有效的给药方法,使用较多的有肌肉注射、皮下注射和静脉注射。 

根据我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违者将受到处罚。不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或没有经过严格消毒的针头、注射器可能携带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和艾滋病病毒,共用或重复使用注射器针头、针管、输液管都有可能传播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和丙肝病毒。注射器的细菌污染还可能导致败血症、心内膜炎以及破伤风和气性坏疽等细菌性感染。

避免不必要的注射和输液,注射、输液时必须做到一人一针一管。在此提醒: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的原则,对一次性医疗耗材重复利用绝不姑息,安全注射警钟长鸣!

来源整理自“基层院长之家”“护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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