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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痛胃镜下异物取出术致患者死亡,赔偿43万'案例分析

 昵称32226502 2023-09-06 发布于湖南

【病例简介】

2019年8⽉16⽇15时许,A市派出所民警送王某⾄H戒毒医院途中,王某趁其不备,突然咬断羁押民警⼿指,并迅速吞⼊腹中。后来,王某被紧急送⾄A市人民医院。⼊院时精神极度兴奋、烦躁不安,拒不配合任何检查。


在公安部门要求取出断指⽤于取证的情况下,经与王某家属协商签字同意,该市人民医院于当⽇19:45分对王某采⽤静脉⿇醉'内镜下异物取出术'。

20:10分,王某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紧急给予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后⽆效,于8⽉17⽇2:30分宣布死亡。

【鉴定情况】

尸体鉴定分析意见考虑为:

1、王某的死亡机制为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2、王某全⾝存在多发伤,符合钝性外⼒作⽤所致,其中双臀部及双下肢后侧⽪肤、⽪下及局部肌层出现范围⼴泛,存在⼀定程度上的⾎容量下降,可影响循环功能。

3、王某死亡前曾滥⽤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出现中毒症状。此外,在王某的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说明王某在近2-3个⽉内有甲基苯丙胺滥⽤史,反复滥⽤可引起⼼、脑、肝、肾等器官发⽣⼀定程度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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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苯丙胺(冰毒)外观

4、王某⼊院后,在静脉⿇醉下⾏胃镜检查取断指术。⿇醉用药为丙泊酚100mg】静脉注射。王某的⾎液中检出丙泊酚成分,⾎液中丙泊酚浓度未超出治疗浓度范围的上限。上述静脉⿇醉药可抑制呼吸、影响循环系统。

5、⼫体解剖发现,王某多⽀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前降⽀管腔狭窄达三级、⼼肌嗜伊红染⾊增强、局部纤维瘢痕形成、间质纤维化组织增⽣,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脏病的病理学改变,其病变程度不⾜以致死,但该疾病的存在可致⼼脏应激能⼒下降。

6、⼫体检验未查见机械性窒息的征象,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药物、杀⾍剂、毒⿏强成分,可排除其他毒物中毒。

【最终鉴定结论】

王某在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脏病的基础上,在甲基苯丙胺(冰毒)、外伤并失⾎及静脉⿇醉的共同作⽤下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过错鉴定情况】

1.王某有长期吸毒病史,⼊院时极度兴奋,烦躁不安,⽆法进⼀步配合查体。后神志恍惚,叹⽓样呼吸,⿇醉医⽣应该预见到⼼跳呼吸停⽌的⾼度可能性,应先予以⽣命⽀持治疗,医⽅对此危重状态没能作出正确的评估和纠正,草率实施静脉⿇醉,存在过错。即使开始⿇醉,也应先⾏⽓管插管,确保呼吸稳定。

2.在给王某实施⿇醉前,医⽅没有测量⽣命体征,没有做体格检查,没有进⾏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没有询问有关进⾷、饮⽔的情况,没有给予⿇醉前⽤药就实施⿇醉,违反⿇醉基本常规。

3.医⽅没有书写⿇醉记录,没有提供⿇醉记录单;没有在⿇醉前、⿇醉期间和⿇醉恢复期监测呼吸、⾎压、脉搏、⼼电图等。

4.医⽅在⿇醉期间的监测和管理⽅⾯存在重⼤疏忽和过错,以致“20:10突发呼吸停⽌10余分钟”和“20:30患者⾎糖1.5mmol/l低⾎糖危象这两个危及⽣命的病情变化均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5.病历中缺少胃镜下异物取出术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以及胃镜操作记录。

5.患者⼼跳呼吸骤停时,手术病情记载不明。何时呼吸、⼼跳停⽌⽆记录,且⼼跳停⽌未进⾏第⼀时间的心肺复苏治疗。

【法院判决】

医⽅的医疗⾏为中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为【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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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A市第⼀医院赔偿王某家⼈43万元】

【给我们带来的反思】

这是一例特殊吸毒患者的无痛胃镜下取异物手术,加上患者术前可能毒瘾发作,精神极度兴奋、烦躁不安,无法配合,外加公安部门干预,导致麻醉医生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匆匆麻醉,最终酿成患者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惨痛案例。虽然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我们没办法改变。但通过此案例我们应该自我反思该麻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引以为戒。

第一、该案件为办案警察要进⾏断指移植,怕耽误时间造成断指坏死,影响移植成功率,导致医⽅在未保证⼿术安全的前提下⾏紧急静脉⿇醉,最终造成了王某的死亡。虽然该案件中王某合并有众多的致死因素,但个⼈认为医⽅的过错与死亡的后果应为主要因素,其他的原因并不能导致王某短时间内死亡。

第二、作为麻醉医生,不管急诊还是择期手术,一定要把握麻醉的原则和守住麻醉的底线。当然这个底线指的是手术患者本身健康状况的底线,而不是外界通过行政手段强加给麻醉医生的压力。任何个人或执法部门,都没有权利干扰正常的诊疗秩序。违反麻醉或医疗原则,造成患者身体残疾或死亡的,最后付出代价的只能是当事医生和医院,警察不会负任何责任。

第三、【急症手术】是指病情紧迫,经医生评估后认为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手术,否则就会有生命危险的手术。多见于创伤、急腹症、大出血、急性感染等。显然,该案例'胃镜下断指取出术'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急诊手术,因为暂不影响手术患者本人的生命。必要的术前检查应该要做,也必须做。

第四、各种医疗文书必须认真详细填写,麻醉、抢救,操作,用药都要如实记录,无痛胃肠镜检查,也要有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记录单。

第五、麻醉医生,一定要时刻坚守自己的职业底线。哪怕在执法部门干扰的情况下也要做好最充分的术前准备,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匆匆实施麻醉,这是对护患者的不负责任,同时也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法律是无情的,法律永远只讲证据,不讲感情。

第六、对于吸毒人员行无痛胃镜下异物取出术,麻醉监测一定要准备充分。包括呼吸、血压、心电图,脉氧等。因为吸毒人员可能存在全身多器官功能不同程度的损害,比如心,肝,脑,肾,内分泌等。如果必须尽快手术,患者又无法配合的情况下,尽量在气管插管全身麻醉下进行,当然,如果条件允许,尽可能在手术室,而不是在胃肠镜室手术。越是不能配合的患者,越要小心谨慎,术前多一份准备,术中患者生命就多一份保障。

第七、类似的案例也给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任何时候,都要学会权衡利弊,在不能确保⼿术操作安全的前提下,应果断拒绝公安机关的不合理要求。医疗机构以及医生应该永远把确保患者⽣命安全放在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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