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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政审判案例:行政主管机关未及时处理拆迁补偿争议造成房屋非自然损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昵称41113771 2023-09-07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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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政主管机关对旧村改造项目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应当积极履责,确保旧改项目依法有序推进。行政主管机关未及时处理拆迁补偿争议造成房屋非自然损毁的,推定视为该行政机关实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 情 回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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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8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文冲旧村改造项目方案,确定采取自主改造模式和全面改造方式,文冲经济联社系改造主体,由该社成立的文冲改造投资公司,按照集体制定的补偿方案,与村民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签约率已达99.5%,该项目进入拆迁建设阶段。


汤某葵原为文冲经济联社的村民,现已移居香港,系文冲村*巷*号房屋产权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载明该房屋建于1988年,土地权属为集体所有,建基面积65.61平方米,层高三层半,总建筑面积253.3968平方米,其中二、三层飘楼为10.8平方米。涉案房屋在文村旧村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但汤某葵未能与文冲改造投资公司达成补偿协议。


自2020年5月,文冲改造投资公司在涉案房屋周边区域进行围蔽施工作业,同年9月1日凌晨该房屋倒塌毁损。9月9日,文冲经济联社、文冲改造投资公司对涉案房屋内的若干家俱用品等财物进行清点并通知领取,但汤某葵予以拒绝。2021年10月9日,文冲经济联社按照弃产补偿标准,将应给予汤某葵的涉案房屋补偿款1616865.87元公证提存。汤某葵不服,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原址复建涉案房屋,或赔偿相应的回迁安置房,同时赔偿涉案房屋物品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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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

确认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局与文冲改造投资公司、文冲经济联社应当给予汤某葵262.44平方米回迁安置指标,支付每月临迁安置费5067.936元及利息,赔偿搬迁费5533.97元、签约奖励金20000元、物品损失18000元及相应利息。


汤某葵、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

旧村改造建设施工过程中,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具有对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的职责,应指导村社改造主体按照批复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及时化解拆迁补偿争议,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旧村改造项目顺利推进。由于广州开发区城市更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制止文冲改造投资公司野蛮施工,与涉案房屋倒塌损毁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该局与具体实施人文冲经济联社、文冲改造投资公司系共同侵权,应共同向汤某葵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给予汤某葵赔偿数额时,应遵循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按不低于《文冲石化路以西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拆迁补偿收益进行核算。二审法院将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与文冲改造投资公司、文冲经济联社应当给予汤某葵262.44平方米回迁安置指标变更为273.24平方米,其他一审判项予以维持。





法官评析



旧村改造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权利人主动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自行组织实施改造建设,该模式与政府主导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显著差异。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等规定,区城市更新部门作为主管行政部门具有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明确“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有关纠纷受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2021〕126号),明确规定“经行政机关批准确定的改造主体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强制拆除或采取其他手段毁损房屋引发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可列对改造主体推进行改造项目负有指导、监管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为被告。”本案文冲旧村改造项目启动建设以后,涉案房屋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建设单位围蔽施工过程中毁损倒塌。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作为主管行政机关,负有对旧村改造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现没有证据证明该局在涉案房屋拆迁补偿事项呈现“僵局”时,曾组织双方协商,开展先行处理,在涉案房屋倒塌后亦未作出相应善后处理,明显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与涉案房屋损毁灭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视为违法强制拆除,与文冲经济联社、文冲改造投资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由此给汤某葵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22)粤7101行初463号(一审),
(2022)粤71行终3284号(二审)

案件承办人:徐星(一审),杨芳(二审)

案例编写人:杨芳

END

编辑:江   婷
校对: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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