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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头在外"心里不虚吗?

 nzgq 2023-09-08 发布于陕西

      电话是公开的,纳税人遇到困难和"困难"常会打电话进来,总会认真倾听,给以正解或良策。

      16日下午4时许,一电话打进来,尾号是"氢弹",大人物还是有钱人?赶忙接一下,得知是卖煤的,确认为有钱人,了解一番后得知对方是因为自己的商贸公司涉煤销售,被列为风险户,不能开票了,电话里似乎听出底气不很足,我是讲政策和宽心的,不管帮"忙"…

    【案例】F商贸公司在A市进行注册登记并进行财务核算、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发现,F公司在B市有煤炭销售业务。税务机关认为,F公司为什么不在A市而在B市卖煤给客户呢?是否存在虚构业务的嫌疑?

     如果当地税局认为F公司有风险,但不一定就已认定F公司有问题,一般情况下当地税局可能需要F公司提供以下说明。

     ①购销业务情况书面说明,内容包括购销业务经营方式的需要和理由,一般是购销合同或协议。

    ②企业当地银行账户、购销对象基本情况、货物明细及货款结算方式,货物运输方式及费用结算方式。

    ③异地仓储场所安排情况及费用结算方式,异地营销管理人员情况及报酬支付方式等真实的文书资料。

     一、商贸企业常见的风险特征

     ①纳税地与交易地不一致。

    典型的 “两头在外”的商贸公司,就有这样的特征。“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两头”指的是上游供货商和下游购货商,“在外”指的是上游供货商、下游购货商均与商贸企业不在同一县市的情况。“两头在外”商贸企业一般在当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在当地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税款,而购销业务的交易对象均在所在县市范围外,且经营的货物没有进入本地仓储场地管理的商业企业。

     如上述案例中的F公司,在A市注册,实际购进业务、销售业务都在B市。货物实行异地仓储,或者根本不需要仓储,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做平台销售或直销交易。

     ②交易分布广,业务流量大。

     跨地经营的商贸企业,货物购进与销售分布全国,交易量大,变动性强的特点给税务机关对其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形成了难度大、成本高、时间长的特点。

     ③人员少,资产少,流动大。

    很多商贸企业没有办公用房,常见就是"皮包"公司,"口袋"公司,在注册地租赁办公,只有不常用的电脑等形象办公设备,且常住人员少,人员流动性大。

     ④业务量与税负不匹配。

      类似这样的商贸企业投入少、获利快、流动性较大、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尤其是有的全国性的商贸公司,交易量频繁,销售收入特别大,但通过虚构成本降低总体税负,往往还能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⑤虚构业务,虚开发票。

     不少的商贸企业为了少缴税款,往往铤而走险,通过虚构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票,抵扣税款,甚至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伪造合同、结算资料等,上下游企业抱团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犯罪,迅速回流资金,获取高额报酬。

     、风险排查

 ①是否有取得异常凭证、涉嫌虚开虚抵行为。

 ②是否“两头在外”货物流向异常,购销双方是否均为外地,进、销货物名称是否匹配。

    ③是否存在一人办理多个公司,一址多户的情况。

 ④是否存在法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年龄太小或太大,不符合常规。

 ⑤是否由中介公司负责办理各种涉税事项,且代理公司更换频繁,企业税务资料保管混乱。

   ⑥是否存在税收洼地,税额返还等可能引起涉税风险的其他事项。

     三、何为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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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虚开发票的主要后果

​      1.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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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刑事处罚

虚开的税款数额5万元不足50万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250万元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上表适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其他发票的由虚开情节的严重性来决定如何处理。
   ①虚开发票100份以上。
   ②虚开累计金额40万元以上。
   ③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的。
   予以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失信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部分条款如下。
     第六条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基本情况。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

 第十七条 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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