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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参考| 最高法院关于再审审理的裁判观点(3)

 东山高山图书馆 2023-09-08 发布于四川

13.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效力如何认定。

观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四)有本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或者再审审查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应终结审查。但考虑到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复杂,本条规定了但书条款,即如果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表示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即便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其申请再审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

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裁判要点: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意思表示该当有效,不产生终结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中,国安公司与顺和物资站于20171025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系双方对(2017)豫民终2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欠款事实达成的和解。乙方(国安公司)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互不再追究”,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国安公司在该协议中亦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案的再审审查程序应予终结。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578

14.上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程序中当事人可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答: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2211月第1版。

15.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法院能否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现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现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经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据此,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同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10

案例名称: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278

16.法院如何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现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现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判决已于201696日作出并依法送达,至其20191212日申请再审,早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六个月。金厦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由申请再审,则需审查其是否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706

17.在适用“新规则”对已生效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改判为“夫妻单方债务”时需遵循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夫妻非举债方背负巨额债务;二是夫妻非举债方不知情且不可能知情。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第二条规定:“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据此可见,在适用“新规则”对已生效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改判为“夫妻单方债务”时需遵循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夫妻非举债方背负巨额债务;二是夫妻非举债方不知情且不可能知情。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20

18.被害人的损失可在刑事案件中获偿的,其作为原告再行提起民事诉讼应予驳回起诉,对于该驳回起诉裁定申请再审的,不应支持。

裁判要旨: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判文书认定,当事人骗取银行贷款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对其骗取的贷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银行,不足部分应予退赔。据此,银行作为该刑事案件确定的被害单位,其所受损失可在该案相关程序中获偿。此时,银行再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银行关于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47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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