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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基准概述

 地球知识年鉴 2023-09-08 发布于辽宁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特征:

①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具有强制性

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③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二、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

①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②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我国现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等。

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①根据管理权限制定统一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使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并力争同国际劳动立法标准接轨。

②组织和推动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工作,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开发更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产品,并负责组织推广。

③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

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

1.用人单位的义务

(1)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各种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你,防治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3)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4)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逆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5)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劳动作业。

(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2.用人单位的权利

①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②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度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规操作行为。

③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三)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①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②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③拒绝权: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隐患严重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该项工作或者撤离现场。

④监督权 劳动者对企业及其管理者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具和控告。

⑤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四、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核心,也是用人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这种的责任。这类责任,主要是监督、检查以及事故报告处理方面的责任。

2.规定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

3.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包括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方面的责任、违章指挥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失误以及失职产生的责任等等。

4.规定了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责任和安全检查人员应负责的责任。

(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任何一项安全措施或安全卫生规范最终都要通过用人单位及职工的行为才能实现,因此,任何一种有效的劳动安全制度都不能不将安全教育作为其积分内容。

(三)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是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根据的各项指标或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是劳动安全卫生的一项基础制度,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纪律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安全卫生标准,不仅使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有坚实的科学基础为依据,而且能使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同国际劳动立法接轨。

(四)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据此确认其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国家对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对特殊岗位或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1)对特殊岗位人员的资格认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认证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五)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建设安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4)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劳动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

1.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措施的计划和完成情况;各种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规程的执行情况;各项安全卫生设施的运行,检修情况;各种机械设备、厂房建筑和安全设备的技术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和使用请等。

2.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劳动卫生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监督监察,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的制度。主要职权:(1)进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停产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由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做出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5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准则

①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公正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③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3)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3.事故报告的内容和程序

(1)事故报告的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括;②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简要经过;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采取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事故报告的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①重特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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