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将名录企业分别确定为A、B、C类企业。外汇局对B、C类企业采取电子数据核查、扩大义务性报告范围、事前登记等较为严格的真实性审核措施、实施重点监管。现梳理货物贸易收支项下B类和C类企业管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1.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业务时,是否需在外汇局系统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具体核查内容是什么? 答:是的。银行在办理B类企业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等货物贸易资金结汇或划出业务前,应先通过外汇局系统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货贸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四条(二)) 2.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如何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答:C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需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在银行办理。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五条) 3.B类和C类企业可以办理离岸转手外汇收支业务吗? 答:不能。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4. B类和C类企业可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吗? 答:不能。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被列为B、C类的,须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被列为B、C类的,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5. B类和C类企业可以办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吗? 答:不能。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企业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已开办企业被列为C类的,企业应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6.B类和C类企业可以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吗?可以签订包含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吗? 答:不可以。但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没有发生外汇局其他规定情形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C类企业均不得办理。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7.B类企业可以办理超过其货贸系统可收付汇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吗? 答:可以,但B类企业应先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凭外汇局出具的《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在银行办理。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四条(二)) 8.B类企业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超额度的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银行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答:不需要。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先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四条) 9. C类企业可以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吗? 答:不可以。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五条) 排版来自:齐昕 封面:齐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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