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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 长期两不找, 劳动关系还存在吗?

 新用户92232286 2023-09-09 发布于广东

2013年5月起,田某某与煤层气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田某某提供劳动至2014年7月,后离开煤层气公司不辞而别。

2019年,煤层气公司提起破产清算未将田某某列入职工名单,田某某认为2019年,煤层气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未支持田某某的诉讼请求。田某某于是提起再审,庭审过程中,田某某出具《煤炭洗选加工投资协议》及煤层气公司规划发展部部长蒋某出具证明等证据证明,2014年8月后煤层气公司委派其到煤层气公司郏禹分公司协助开展选煤加工业务至2015年7月份。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某某与煤层气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自2013年5月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田某某提供劳动至2014年7月。田某某称2014年8月后煤层气公司委派其到煤层气公司郏禹分公司协助开展选煤加工业务至2015年7月份,但其提供的蒋某出具的证明系证人证言,蒋某未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核实,《煤炭洗选加工投资协议》并无煤层气公司委派其履行该合同的内容,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受煤气层公司派遣至煤层气公司郏禹分公司工作的事实。

劳动者提供劳动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为田某某未举证证明其于2014年8月后提供劳动,从而认定其提供劳动至2014年7月,后双方形成“长期两不找”的事实,自2014年8月起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并无不当。由于此后双方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田某某申请再审认为2019年煤层气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及煤层气公司应赔偿其2018年生病住院未能取得医保报销的损失,缺乏依据.

判决驳回田某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往往有一定的特殊历史原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长期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劳动者也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处于“互不找”的状态长达多年,其劳动人事关系基础实际上已不复存在。

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双方是否建立过合法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两方面分析判断。但若是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处于“两不找”的状态,此时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处于中止状态,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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