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发包商的工资结算比较特殊,由于有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对一线施工人员的工资,无论是“挂靠”模式,还是独立承包模式。一线农民工工资都是直接有本公司发放。除农民工以外的其他施工人员的工资,根据发包的形式不同,采用内部兼职人员工资或劳务费用的形式发放。 工程款的结算,是发包商从甲方结算完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用、本次工程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本次工程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后的剩余款项结算至下游企业。结算时,下游是完全挂靠的承包人,先冲下游承包人的垫付费用“其他应付款”,再将剩余款项以劳务形式结算给承包人;采用开票形式的独立承包人,所结款项应与发票一一对应。 (接上文)建筑发包商的会计分录 二、发包项目涉及人员工资发放 1、完全“挂靠”的账务处理 ①、由甲方代付的农民工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农民工工资 ②、由刘某现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农民工工资 ③、农民工工资的计提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直接人工成本 ④、搭建农民工宿舍费用报销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间接成本-职工宿舍 付款 借:应付账款 说明:甲公司关于此项目的所有支出都由刘某支付,甲公司不垫款,所以刘某需要有一笔流动款,一直暂存于甲公司处,刘某支付流动款项的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⑤、施工水电费及员工临时宿舍水电费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直接成本-施工水电 ⑥、其他人员工资(除农民工以外成员) 完全挂靠的工程一般为小工程,其他人员比例较低,或者没有,而是有甲公司提供。如果由甲公司提供,甲公司提供人员工资应当计入项目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直接成本-直接人工 2、“独立”承包向甲公司开发票 这里说的“独立'承包,并非指的是刘某的企业有承包资质情况下的独立承包。而是核算时,刘某独立核算,独立与供应商开展业务,然后再有刘某控制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发票。其施工还需要以甲公司名义施工。 ①、由甲公司代付农民工工资 借:其他应收款-XX公司 ②、由甲方代付 借:其他应收款-XX公司 ③、由刘某公司发放 独立承包下,由刘某公司发放的职工工资、临时宿舍安置费用、水电费等,甲公司不做账务处理,等刘某公司开具发票后再行入账。 三、发包项目工程款的结算。 甲公司按工程进度向甲方结算工程款,按比例扣除管理费用、扣除增值税预缴比例、扣除预设所得税比例后的余款结算给刘某或刘某的控制企业。 1、向甲方结算工程款 ①、根据进度确认收入 借:工程结算 同时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XX项目 ②、甲方结算 借:银行存款 ps:新收入准则不再核算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结算科目计入收入,合同履约成本计入营业成本,两者之差即为毛利润。 2、向完全“挂靠”方式的刘某结算工程款 ①、结算款进度款≤刘某垫付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刘某 ①、结算进度款>刘某垫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刘某 ps:在对方个人代开劳务发票的的情况下,甲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刘某此次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个税按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税。应支付刘某的工程款利润部分,应在合同履约成本结转前进行分录,所以分录应当为: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间接费用-咨询费/劳务费 3、独立承包方(提供发票)的工程款结算 ①、收到发票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直接费用-材料费/直接人工等 ②、向刘某结算 借:应付账款 说明:采用承包方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形式结算工程款的。需要开具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劳务费三种形式发票。也就是说至少需要刘某控制的三家公司完成结算。而作为发包方的甲公司最终以预留5‰的管理费、预扣的增值税、所得税作为此次工程的利润。(注:甲公司预扣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并非实际发生的所得税税、增值税。一般情况,甲公司预扣刘某的增值税与所得税远远大于此次工程的实际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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