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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工会经费使用不可任性:看清了!这都是红线

 wangyong670 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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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为什么能发福利

《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2017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7〕32号文,明确工会经费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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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工会经费使用不可任性

 切勿触碰党纪红线

工会经费,是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工会经费的收入来源除了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外,更多的是来自单位拨缴、补助或上级工会转拨、补助的经费等。因此,工会经费的性质具有公共财产属性,当然属于“公款”的范畴。

为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2017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7〕32号文,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原则、范围、严格使用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除此之外,有关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划分的法律、法规,又散见于《工会法》、全国总工会、财政部等单独或联合发文的通知、规定、复函等之中。除了国家层面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加强工会经费管理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在翻看这些工会规定的时候,不难发现党纪党规对工会规定的影响: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7〕32号为例,在文头旗帜鲜明地指出发文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这既是党的领导的体现,同时也反映出工会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党内规定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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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兼论违反工会经费使用的几种情形

典型案例之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

案例

一、2015年6月,成都市纪委监察局微信公众号“廉洁成都”通报了一起违规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购物卡的案例——某县委党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工会主席祝××因违规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购物卡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该校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校长吴×也被诫勉谈话。

据了解,2015年“五一”期间,某县委党校以工会会员2015年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慰问和生日慰问的名义,购买发放了购物卡,一次性发放,每人1500元。同时,还以补发工会会员2014年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慰问品和生日慰问品的名义一次性发放了购物卡。

那么,他们用工会经费给会员发放购物卡,违反了什么规定?工会经费应该怎样给员工发福利呢?

《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对工会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支出的范围,进行了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式的限定。

正面清单: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负面清单: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俗称“八个不准”,

其中,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对照上述规定,案例中工会主席祝某的行为,错在哪里?

八个不准之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 

一次性发放1500元/人  

以补发节假日和生日慰问名义

或许,这一工会主席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是为单位职工谋福利。但是,在当前这种“反腐、反四风、严格执行八项规定”高压政策下,稍微越过任何一条“高压线”,都会被烧得遍体鳞伤,等待越线者的只有党纪国法的处分。

提请注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领导干部也要被问责。

☆党规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2015年底,章丘市纪委在对市规划设计院进行巡察时,一张盖有济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印章的发票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上面的项目填写为学习考察费,签字人是该院的工会主席王×。随后,纪委工作人员对该线索展开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公款旅游问题。日前,章丘市纪委对该市规划设计院工会主席王×进行通报,并给予规划设计院院长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对涉事的其他6名党组成员诫勉谈话,参加人员补缴旅游费用。

事情起因于2013年,章丘市规划设计院下设的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揽了数十个工程设计勘察项目。进入第四季度,经常有职工向院长刘××反映,大家一直加班加点地搞业务、做项目,经常白天黑夜连轴转,现在都很疲惫,应该搞次旅游活动,让大家放松一下。

2013年11月4日,刘××召开办公会,召集其他6名党组成员商讨旅游事项。最终,会议决定,以工会名义组织旅游,采取男女两队登泰山比赛的形式,费用由工会会费支出。

散会后,设计院工会主席王×联系了济南某旅行社,商定了泰山两日游行程。2013年11月9日,设计院百余名职工乘车奔赴泰山。当天,一行人爬了泰山。第二天,又在泰山泡了温泉。这趟旅游共计花费5.32万元,事后用工会会费报销。

2014年2月、2014年10月、2015年5月,刘××又如法炮制,以工会考察学习名义,先后组织职工去黑龙江哈尔滨、河南辉县郭亮村、威海大乳山风景区旅游。三次旅游共花费12.03万元,均由工会费报销。

看到调查人员拿着一叠票据,刘××起初狡辩称:“单位的这些活动都由工会组织,职工自愿参加,费用由工会会费支出,没有问题。”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案例中的活动没有学习考察内容,地点都在外地景点,没有一个当日往返,名为工会活动,实为公款旅游。

☆党纪处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典型案例之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纪法衔接条款)

案例

一: 四川省成都市某县教育局工会主席陈××(党员,2012年4月至今任某县教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县教育工会主席)利用担任县教育工会主席的职务便利,指示工会财务人员以“公务餐费”名义,将个人私人聚餐费用2700元在单位工会财务报销,予以侵吞。

2016年7月22日,经该县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经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规获取的2700元。

《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八个不准之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陈××利用职务之便将因私花费“变花样”藏入公务报销之中,这样的变相公款吃喝行为,本质上反映的是个人纪律和规矩意识的淡薄。正因为不敬畏纪律,才敢踩踏制度红线、冲破规矩的约束。陈××最终受到了纪律惩罚,这警告我们,纪律和规矩是不可触碰的底线。

☆党纪处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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