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最新红线清单100条

 新屏轩 2019-07-31

 今年9月以来,为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意识,杭州市人大机关党组根据中央和省、市委颁布的八项规定精神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条规、规范性文件,整理汇编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红线清单100条》,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不越“雷池”、不触红线,树立懂规矩、守纪律、明底线、拒腐蚀的人大干部良好形象。

图为于跃敏参加杭州市人大办公厅一支部固定党日活动,专题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于跃敏在参加办公厅一支部固定党日活动,专题学习新修订《条例》时指出,要坚守底线,心有戒尺、不越红线,使党的纪律成为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要重在实践,学条例关键在知行合一,切实体现到实际行动中去。

图为杭州市人大机关举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新时代作风纪律建设”专题讲座。

 《红线清单100条》正是按照坚守底线、重在实践的要求,结合人大工作实际,从经费管理、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出差、出国出境、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七个方面,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最新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分类细致、罗列清晰,一目了然、易记易行。

图为杭州市人大机关赴井冈山举办党性教育培训班。

一册在手,

党员干部关心的政策规定都在这里啦!

(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红线清单100条》

具体条目可上滑查看)


1

经费管理

1.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批准的预算,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3.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发生的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各类公务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4.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超范围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5.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管理,不得限制供应商竞争,不得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进行采购。

6.行政经费开支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主要包括:①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下同)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②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③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7.行政经费开支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可以购买少量慰问品或发放慰问金,看望住院病人的标准为:重症病人不超过2000元/次,其他病人不超过1000元/次,原则上每位住院病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8.对在职人员的工作餐开支补贴,每月不超过400元/人。

9.行政经费对离退休人员慰问等支出,按不超过年人均2000元标准掌握。

10.行政经费开支劳保用品及防暑防寒物品,按不超过年人均1000元的标准掌握。

11.行政经费不得以福利费名义列支其他不符合规定支出;福利费支出除生活困难补助和离退休慰问金、探望病人慰问金外,不得发放现金;其他集体福利支出不得变为固定金额、普发性质的福利,不得以超市卡、提货券等有价形式发放。

12.单位计划内编外用工不提取福利费,其发生所必需的福利性质支出的费用,在单位福利费额度内统筹解决。

13.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14.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15.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16.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17.基层工会各项收入纳入工会经费收入预算管理。不得将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外的其他各项资金和收入转入工会账户或通过工会账户发放福利。基层工会要严格把关,接受捐赠收入要合法合规,对不属于基层工会收取范围的财物要予以拒收。

18.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按参加者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

19.基层工会自行组织篮球、足球、排球、团体操、排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可按参加者每人两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

20.基层工会组织的团体文体活动,因活动需要聘请教练和裁判,其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仅限外请工作人员,本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发放。

21.基层工会组织设置奖项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方面的文体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6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项人均不超过4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22.基层工会组织的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活动纪念品,不得发放现金。

23.基层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因活动连续,不安排活动用餐,可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早餐不超过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不超过40元,每天不超过100元。

24.基层工会向会员收取的个人会费,可以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年票)等,最高支出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

25.基层工会组织春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在省范围内活动,当日往返,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开支范围为租车费、门票、餐费、活动用品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26.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行政拨缴经费收入的60%。节日慰问品应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

27.基层工会向会员发放生日慰问品时,应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每人每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28.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不得现金慰问。

29.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每人次不超过1000元,可以实行现金慰问。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30.工会会员退休离开岗位时,基层工会可以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31.单位组织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时,各基层工会可根据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的活动安排,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活动补贴支出。

32.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33.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等竞技类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8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项人均不超过5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34.基层工会经批准可以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工会干部(含本级和分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女职委委员、工会法律监督委员、工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工会小组长、工会干事及工会财务人员等)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上级工会评选表彰的基层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基层工会不可以配套奖励。

2

公务接待

35.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总额控制。

36.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37.严禁异地部门间非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38.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39.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40.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41.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42.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4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44.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5.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安排接见合影,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46.专项考察旅游项目或景区建设、管理、运营的团组,由项目主管、景区管理部门(单位)或当地公务接待部门安排落实。

47.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48.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49.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3

会议活动

50.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51.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

52.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53.各类会议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54.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55.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二、三类会议合计控制在半天以内。

56.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57.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场布置应简洁俭朴,工作会议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58.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

59.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6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

61.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62.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等与会议无关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63.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会议(培训)结算单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64.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4

公务出差

65.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66.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6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68.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69.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70.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赴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费补助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领取夜餐费);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经批准在常驻地范围内开展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工作、市委巡视工作、以及执法单位开展办案业务等特殊公务时,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回单位就餐且工作人员自行用餐的,可按不超过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的标准领取相应的伙食补助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不得报销,也不得发放补助。

71.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72.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73.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

出国出境

74.年度内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控制在批准的预算内,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75.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73.出国人员除航班衔接等原因外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77.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78.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79.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80.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或单间,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81.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规定住宿费标准的,超出部分的30%由个人承担。

8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8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

8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85.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86.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用公款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须赠送的,应当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浙江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87.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88.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国际旅费由组团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89.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6

公务用车

90.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六个不得”、“八个不准”规定。

91.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92.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

 93.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7

办公用房

94.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95.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96.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97.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98.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99.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100.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前述事项,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