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件 | 主 要 内 容 |
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4日) | ●轻车简从,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精简会议活动,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精简文件简报; ●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改进警卫工作,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严格文稿发表,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题词,题字; ●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等。 |
六项禁令 (2013年1月) | ●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 ●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严禁超标准接待; ●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
违规发放津贴补 贴行为处分规定 (2013年5月3日) | ●规定明确,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⑴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⑵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⑶违反奖励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⑷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⑸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⑹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⑺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⑻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⑼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⑽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⑾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⑿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3年7月14日) | ●明确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未经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严格按规定配置办公用房,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2013年9月3日) | ●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
中央和国家机关 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3日) | ●强化会议年度计划和审批管理制度,规定所有会议必须纳入单位的年度会议计划,进一步明确各类会议的报批程序和审批制度。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要求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严格会议费报销和支付管理。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定点饭店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凭证等,并规定会议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和会议年度报告制度。 ●11项禁止性规定: ⑴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⑵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⑶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⑷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⑸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⑹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⑺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⑻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⑼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⑽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⑾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 | ●预算: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制度:建立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改革: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严控: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 |
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 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2013年10月31日) | ●禁止以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禁止将相关费用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
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 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 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2013年11月21日) |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
党政机关国内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年12月8日) | 提出了三个方面13项新举措。 ●一是源头管控,双向约束,从起点和源头压减公务接待活动数量。 严格公务外出管控。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严控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不接待,探亲、旅游、休假等因私活动不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建立接待清单制度。应当如实填写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接待清单,作为报销凭证。 ●二是明确标准,综合治理,简化和规范公务接待活动。 简化接待礼仪。明确规定地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限制接待住宿房型,接待对象自负住宿费用。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从严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数和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严格限制用餐地点和消费内容。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规范警卫安排。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违反规定管控交通,不得清场闭馆。 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 接待费开支标准参照会议等标准分地区制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严格接待费报销管理。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 三是全面公开,加强监督。 建立接待工作监督检查体系,明确监督检查内容。 全面建立接待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将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强化责任追究和惩处。 |
因公临时出国 经费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20日) |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国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国经费核销管理。应对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
中央和国家机关 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29日) | ●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了规范。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审批备案和执行情况报告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无实质内容培训。 ●严格界定培训费项目范围,明确开支内容,堵塞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和以培训名义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的漏洞。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乱收费。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培训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做出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包括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 ●明确了报销环节控制、公示公开、报告制度等一系列纪律约束和监督检查措施,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和控制。 |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 在公共场所禁烟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12月29日) |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
中央和国家机关 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 | ●严禁无实质内容差旅活动: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差旅费标准将分地区制定:改变原先全国统一的差旅费标准,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住宿费分地区制定限额标准: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伙食补助费分地区制定: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严格报销,监督问责: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