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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的前世与今生

 逍遥302 2017-01-24

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的前世与今生

 招待费古来有之,但秦汉时期,政府行政开支多从节俭。魏晋以后,艰苦奋斗的传统不复存在。到了唐代才有“公厨”和“公宴”之说, 唐代,上起中央台省,下到地方郡府,皆设“公厨”,各级官员只要去单位上班,都可以享用免费的午餐。在此呵呵一下。白居易任苏州刺史后第一次参加公宴的描写,诗云:“无轻一日醉,用犒九日勤……微此一日醉,何以乐吾身”。到了宋代是“再苦不能苦干部”,朝廷就为各级官署设立了名称“公使钱”的财政开支,也称“公用钱”。公使钱的主要用途是公务招待,包括以此名为的现金和各种财物馈送;再就是其他补贴、犒赏、修造、杂用等。为此,学者多有将公使钱定义为招待费、交际费乃至“特别办公费”的。明清更甚之。这就是招待费的前世吧。

       对于公使钱的消费,宋代制定过不少相关的法令,如出纳必须由正官、副职联署负责;每一笔支出都要登记,无登记即以盗论;馈赠限于酒食等,不得买置金帛;馈送数额也有例册规定,违规馈送,送者受者都受处罚;公务车轿只许公库自行维修,以防以修置名色销破作弊,例如一辆车一年要换五六十个轮子是不允许的;若须乘船,只许乘官船,如无官船,就雇私船,不许折支现钱……呵呵,有好多法令是否也值得我们当代学习,车改前是否有的公车要换十几个轮子呢。

法令细密,不胜枚举,可是执行力越来越差。总体上看,两宋公使钱消费一直走在不断增长的上升线上。两宋历史上,因为违规使用公使钱而被人弹劾的事例并不少见,但当真按照制度受罚的不多。

写此文的目的也不是让各位了解招待费的历史,重点是给大家在娱乐的同时了解一下我们现行的招待费制度,如果算前世的话,八项规定之前也可以算招待费的前世吧,曾几何时“天价招待费”屡充于耳,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招待也屡见不鲜。八项规定之后,这些都仿佛前世的事情了,留在记忆里,留在历史的长河中。本文以招待费为出发点,对我国目前涉及到的招待费有关文件进行梳理,让各位能够深刻理解招待费规范之后如何招待,如何使用这笔特别的公费。

八项规定之前(这是一个特定的时间点,2012年12月4日),关于招待费制度、规定和标准比较模糊,如公务接待没有规范性的标准,公款大吃大喝缺乏细致的定性依据和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制度。“比如公务接待,1984年之前不允许列支接待费,领导干部下基层自掏腰包吃饭或交‘伙食费’。1984年吃‘工作餐’,要付基本费用。1989年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列支接待费。1998年要求招待费不得超过公务费的2%。2006年再次明确了公务接待的标准与纪律。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几百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有的规定早已沦为一纸空文。个别地方把是否擅长接待陪酒,当成衡量干部素质的标准,“能喝半斤喝八两,这样的干部要培养”成了黑色幽默。

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不易把握,给执纪和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致使一些制度和规定难以落实。大家在实际工作中,认为招待费制度标准落后于实践,如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公务费的2%的标准,十多年不变,与市场经济和变化了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不但给执行制度带来了困难,而且成了一些违规者违规的“借口”,为违规者提供了可趁之机。有很多单位招待费远远超过了2%的开支标准,以招待任务多、理论标准低为借口,财务检查或审计检查时往往也敷衍了事。

八项规定之后,2012年12月4日是一个标志性的节点,国家从政府层面、国务院各委办局层面陆续出台了相关配套制度,对各有关开支进行了详细规定,尤其是三公经费,以招待费为例,招待费的标准2%已经不是存在的问题,招待费更加细化、规范化、系统化。本文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对近些年来有关招待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总结,以对各位在实际业务工作中进行指引和借鉴。

一、招待费适用法律汇总

(一)1998年5月14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的通知

1.明确定义。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2.明确开支范围。招待费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3.确定开支标准。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慰藉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4.明确列支渠道。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5.明确招待外地客人接待形式。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从上述制度中不难看出,招待费除了总额控制以外,基本没有招待标准,招待费的内容随意,有句顺口溜:公务招待是个筐,什么费用都可装。招待费总额超支时往往在会议费、办公费中变相解决。大多数地方政府和部门也都制订了本单位的招待标准,但往往执行不了。在公务招待方面不按标准,进豪华酒店,喝高档酒,到豪华娱乐场所进行奢华消费的现象已经见怪不怪。导致行政成本高,浪费严重,公私不分,衍生腐败。监督惩罚力度不够,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腐败的发生。

(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文件,对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进一步明确。(此文件目前已不再执行)

1、明确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注:对于事业单位是否参照并没有明确,此处对于使用公款招待的事业单位如何约束,产生了一个盲点。

2.明确公务接待范围。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3.明确接待程序。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

4.明确接待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相关开支标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请。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定额内交纳伙食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5.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二是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性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三是机关事务管理和接待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三是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四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从以上制度中可以看出,接待标准各党政机关无从参照,很难制定接待标准。陪同人数也没有进行限定。公务接待都在“接待”谁?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细化的口径和范围,各个部门和省市都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执行。各部门公布的公务接待费普遍只有一个总数以及一些模糊的描述“主要用于外省市单位来访”等,但未说明具体接待了哪些单位,接待了多少人,接待的人均支出等。宴请人数、宾客名单、宴请缘由、陪同人员、预计费用、人均支出等都没有进一步细化。另外本规定中会议和接待的关系并没有明确,只是对会议举行是否有必要和如何控制会议成本的规定,并未涉及会议接待问题。

(三)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这是八项规定之后,指引招待费的纲领性文件。

其中第四章公务接待(19-24)对公务接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建立接待审批制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总额控制,要求接待需具备邀请函和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接受审计。同时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严格限制新建、改建、扩建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另外对会议活动进行严格限制,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体现了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对公务接待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无形中也降低了城市间相互接待的频率。同时加大监督力度,明确部门监督职责。《条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201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 [2013]22号),这是招待费的细化文件。

首先明确制定背景和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成果的背景下,切实强化公务接待管理,制定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2006年印发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解决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和标准,创新管理机制,推进社会化改革,强化监督问责,为加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提供有力支撑。严格和细化各项要求和标准,共提出了38项禁令,包括11项“禁止”事项和27项“不得”要求。提升到新的政治高度。

覆盖了适用范围、接待单位、接待对象、接待项目、配套改革等接待管理的各个要素,规范了事前审批控制、事中规范、事后监督问责等接待管理的全流程。对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节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注重操作性。与差旅、会议、培训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相互呼应,标准衔接,统筹联动;根据公务活动实际,规定接待标准、范围和项目,对规范开展接待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可操作性强,便于抓好制度落实。

1.明确公务接待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同时“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这就把使用公款(国有资产)进行公务接待的公共部门都纳入本规定的约制之中。

2.适用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从公务活动发生的数量和频率上看,这大大拓宽了公务行为的范围。而且还强调,“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这就严格限定了公务活动的范围。

3.严禁公务接待旅游。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对公务外出的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而且,特别强调,“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公函”成为公务接待的必要条件,这就在源头上抑制了滥用公务之名随意出行的行为。

4.严格接待行为。“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新规定》对公务接待要求务实高效,体现在“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限定住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但是,特别详细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6.严格接待用餐的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在安排工作餐次数、陪餐人数、菜肴档次、烟酒、餐饮场所等方面都有非常严格具体的规定。

7.严格经费管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这里列举了各种巧立名目规避监管套取或转嫁接待费用的违规行为。“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从上述叙述中,作为实际操作者,我们首先要建立公务接待制度,要执行接待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各部门的监督。把握接待的公函,接待前要先进行审批,认真填写接待清单,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经费。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五)2014年3月18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

本文件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进一步细化,文件中也对招待费进行了约束和限定。公务活动用餐要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严禁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转嫁公务活动用餐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公务活动用餐费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设立“小金库”,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用餐预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时要列出公务活动用餐费支出。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公务活动用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明确公务接待工作餐费报销规范。

明确监督方式方法与部门职责:监察部门对已在餐饮企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地区,要采用信息化手段逐步与税控收款机系统衔接,组织对餐饮企业、宾馆饭店等进行暗访,对大额餐饮发票适时开展抽查,严肃查处公款浪费案件;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消费电子监控平台,各单位对未在平台备案的公款消费不予报销;审计部门要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税务部门要及时查处餐饮企业开发票时将餐费开成非餐费的违法行为,防止餐饮企业将大额用餐费用分割成小额发票的行为,对定点饭店,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用公款相互宴请等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实行问责。

(六)《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

各省市先后出台了地方的接待管理办法,各有特色,比如杭州规定同城不得接待,吉林省规定同城不得饮酒等,都是对国家制度的进一步细化。本文以吉林省为例。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人数过少和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基层单位可视情况安排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八项规定并没有禁止招待费,但对招待费进行了严格的程序化限定,招待费制度层面更加具体、规范、程序化。哪些该招待不该招待,吃什么不该吃什么一目了然。禁止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及土特产品等问题。及时纠正借会议、培训之名组织会餐、安排宴请、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严格执行公示报告制度;禁止午餐饮酒,禁止同城接待或同城不得饮酒,禁止超规格接待,禁止经费超支等等。如何把握招待费不违规违纪,还需要大家对以上法律进行细致的研读。另外关于招商的招待费法律制度问题,还得一事一议,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制度与标准。

二、招待费的审计重点

通过对招待费审计重点的研究,以便于大家能够更好地执行招待费制度。      (一)检查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隐瞒公务接待费的支出规模。

按照财政部1998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通过设计表格,分析行政事业单位的招待费占公务费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尤其要揭示一些单位经费虽然极其紧张,但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却远远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的问题。

一是检查列支接待费相应科目的口径是否一致,数据有无可比性。调查是否有单位为了“控制”招待费开支比例,不在节俭上下功夫,反而在账务上做手脚,刻意掩盖业务招待费超支的事实,将业务招待费在会议费、培训费等科目列支的情况。

二是调查是否有将业务招待费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形式报销、将本单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拿到职工食堂处理、将业务招待费在单位出租房租金收入中直接坐支等。通过检查有无出租收入、食堂账目、会议费等多种方法检查是否有违纪行为。

三是调查有无将本单位的“三公经费”让下属单位结账,年底再以补助经费、拨出经费的名义补助给下属单位,以逃避“三公经费”在本单位列支的现象等。

(二)检查发票附件是否齐全。

检查时,要对业务招待费仅以一张或者几张大额发票报销,无任何相关附件和说明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检查招待费报销凭据是否齐全(审批单、菜单、正式发票、接待清单、公务函)及相关说明等。

(三)检查支出事由是否明确。

公务招待费列报的公务事由是否清晰,有无简单敷衍,甚至故意不注明事由;重点调查招待费报销单据是税务定额发票的情况,由于此类发票取得相对容易,且无台头、无时间、无事由,不需注明消费项目,出票不留底,给一些单位虚开票据,虚报招待事由,乱支滥报提供了便利条件,检查其中是否应由个人负担的请客、便饭、过节送礼等开支以各种名义予以报销。

(四)检查公务接待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单位是否实行定点定额招待,其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公务接待有无擅自扩大范围的现象,有无在公务接待中违规报销土特产、礼品等,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有无打着招商引资之名行公务接待之实。有无将一些公务接待费披着招商引资的外衣进行报支的情况。

(五)检查有无违规结算,不经银行转账,而以现金支付的情况。

着重对一些招待费支出明显超过现金支付限额,却仍用现金支付,不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招待费的主要违纪表现

1.报销手续不规范。无接待公函、接待清单、未经单位负责人审签都是问题。

2.违规提供高档菜。

3.陪餐人数超标。

4.违规购买香烟、高档酒水等。

5.违规赠送纪念品,床品费用、在会议费列支招待费等。

四、招待费管理建议

1.审批可以按职责分工授权管理。

2.接待费审批单必须有,接待外地客人应事先请示,手续必须完整,同城一般不公务接待。

3.招待费应一事一议,严格控制,对于500元以下也应如此。

4.礼品费用不应体现,应规范礼品或纪念品的范围、种类与列支渠道。特殊类型客人,比如邀请专家可以负责对方的住宿费及交通用,列示相关说明与附件。

5.接待服务要向政府购买服务方向转变。比如接送客人公务用车活动,一些到偏远地区的公务活动,可通过向租车公司购买服务来完成,通过提前预约时间和车型,按照需求随意更换车型。车改后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能以接待客人为借口发生其他交通费用。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

6.落实《接待大事记制度》、《接待审批流程制度》、《接待费用明细制度》等接待工作制度。

7.招待费报销要单据齐全,不得支付现金,以公务卡或转账的形式,应一事一报。

8.按照吉林省规定,同城不得饮酒,有的省市规定同城不予接待。

9.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购买香烟。公务接待应该执行制度审批。

10.年末上报有关部门备案。不得赠送纪念品

建议比较零散,个人想法,时间仓促,错误在所难免,仅供大家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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