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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用地政策问题(河北自然资源厅)

 神州国土 2023-09-10
社会办医用地政策问题
内容尊敬的省自然资源厅领导: 您好!我司申请办理一家民办盈利性医院,租用1栋5层商住楼,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 按照河北省卫健委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19〕23号),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利用闲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存量房产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实行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结合该地块出让合同第18条规定(见附件),使用该建筑办医院,是否需要报出让方同意,请指示!
办件编号1300002023000309
提交时间2023-07-18 15:43:53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2023-07-20 08:30:00
回复内容一、河北省卫健委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19〕23号)“(九)强化用地保障”中明确: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利用闲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存量房产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实行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申请人可先查阅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符合政策相关条件要求的,可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实行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三、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起算时点和过渡期时间跨度的备案管理,过渡期临近结束时,应当提前通知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的使用方,掌握其继续使用房产、土地资源的意愿,做好政策服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以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办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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