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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并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

 米走6696 2023-09-10

  常永吉诉兰州城运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处罚人说明教育,同时对被处罚的行为、处罚结果和理由,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社会公众。

  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处罚被处罚人与教育社会公众相结合。处罚要讲究社会效益,对被处罚的行为和处罚的理由和结果,以一定的方式加以公示,从而使公众知晓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哪些行为是合法行为以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人们自觉守法。以达到预设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二是教育与处罚被处罚人相结合。教育与处罚均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教育的方式主要是说服,向被处罚人说明其违法行为对自己、对他人都不利,使其接受教训,不再违法。

  行政处罚的实施应该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不应当轻错重罚或重错轻罚。行政处罚不应该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并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8日17时45分左右,被告兰州市城运处在兰州市城关区亚欧商厦附近例行检查时,发现原告常永吉驾驶车号为甘A?2S345骊威东风日产牌轿车搭载乘客1人,服务路线从亚欧到野猪湾路程,协议收费10元。被告市城运处工作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及甘兰城暂扣[2015]机1-666号《车辆暂扣凭证》,并向原告常永吉当场送达该《车辆暂扣凭证》,将原告常永吉驾驶的甘A?2S345号骊威东风日产牌轿车予以暂扣。2015年12月3日,被告市城运处对原告常永吉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向原告常永吉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给予常永吉2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常永吉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2016)甘71行初4号行政判决,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2015年12月3日对原告常永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2016年9月27日,被告市城运处对原告常永吉重新作出甘兰城罚[2016]稽-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罚款2万元。常永吉不服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原告常永吉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告市城运给予原告常永吉2万元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具体罚款数额属于被告市城运处自由裁量权范畴,无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驳回原告常永吉的诉讼请求。常永吉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1、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甘71行初87号行政判决;2、变更被上诉人城运处作出甘兰城罚(2016)稽-2501号给予常永吉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的实施应该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不应当轻错重罚或重错轻罚。作出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该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本案而言,纵观已查明的基本事实,常永吉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搭载乘客,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事实清楚,但其行为属于第一次被发现,且协议收取费用为10元,在行驶途中即被查处,并未实际收取费用。被上诉人按照处罚上限作出20000元行政处罚时,既未考虑上诉人只被查处一次违法行为且未实际收取费用的客观事实,也没有提供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实证据,该行政处罚的结果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之间明显不适当,其行政处罚20000元缺乏适当合理性违反比例原则,属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变更。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其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处罚人说明教育,同时对被处罚的行为、处罚结果和理由,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社会公众。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处罚被处罚人与教育社会公众相结合。处罚要讲究社会效益,对被处罚的行为和处罚的理由和结果,以一定的方式加以公示,从而使公众知晓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哪些行为是合法行为以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人们自觉守法。以达到预设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二是教育与处罚被处罚人相结合。教育与处罚均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教育的方式主要是说服,向被处罚人说明其违法行为对自己、对他人都不利,使其接受教训,不再违法。行政处罚的实施应该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不应当轻错重罚或重错轻罚。总之,行政处罚不应该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并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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