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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如何理解,实务中如何操作?

 文豪学者 2018-02-13

您好。谢谢邀请。

您提出的问题,涉及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牵涉到行政诉讼的管辖、被告确定、立案登记制、一事不再罚等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则、基本制度。陈群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建议,希望能帮到您。

一、关于管辖、主体

您所提到的“2018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内容是: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要理解这个条款,就必然要了解《行政诉讼法》的相应条款。譬如:

“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条规定的目的是让老百姓知道自己的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这一条是为了让老百姓知道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告谁、也就是由谁当被告的问题。

二、关于立案登记制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并在全国施行,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

立案登记制适用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自诉刑事诉讼等。

但是,立案登记制对行政诉讼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这是因为:

1、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2、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易于利用其管理权力、管理手段侵犯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3、行政诉讼是这些被侵权的行政相对人争取救济的各种方法中最有效的救济。

4、地方行政权对人民法院的影响客观存在,且短期内难以消除

地方行政机关对法院或对案件的任何“关注”(这种“关注”往往通过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庭长转达),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巨大的影响。

5、行政诉讼案件往往不仅涉及原告的个人或单位合法权益,而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利益。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有限性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此规定,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个行政规范,还是数个行政规范;该违法行为是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受数个行政主体管辖,都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范围是十分有限的,仅限制二次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多次适用,所以,对同一公民的同一次违法行为既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行政拘留)又予以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等)是完全可能的。

四、“2018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能够获得依法救济的通道及平台

结合前述分析,这一条是把对被告、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权与确定权交给了原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行政权侵害的老百姓),使得原告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尽可能地进行诉讼策划,尽量争取诉讼的主动权,尽量避免地方行政权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干扰、影响,也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负担。

五、实务操作中的成功案例

曾经有安徽安庆农民在上海打工被劳教,他们就是在安庆市中级法院起诉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

显而易见,这些民工在家门口打官司,享有各种便利,仅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差旅费都节省不少,安庆的律师费也比上海低,安庆的律师也比上海律师更了解本地农民、更能够实在地帮到本地农民,安庆的法官也对本地农民是否违法能够更加冷静和理性地分析,而不用受行政机关的干预或需要顾及行下机关的面子或畏惧于行政机关今后可能给予的种种“小鞋”。结果是,安庆农民在本地(原告所在地)告倒了上海的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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