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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附:注意事项、操作指引及关联法条)

 仲才1 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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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
男方(夫):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妻):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办理结婚登记。为避免日后纷争,经平等协商,现就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达成如下协议:
一、财产约定
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以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对于约定为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该方对个人财产享有完全自由、独立的处置权,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对方亦无权干涉。
双方对财产的具体约定如下:
1、房产
男方自愿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约定为女方个人单独所有,女方享有该房产100%的所有权,男方对该房产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男方应当自房产满足过户条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产登记为女方单独所有。
2、其他财产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受赠、继承所获得的一切财产,无论相关赠与协议或遗嘱中是否写明为赠与/遗留给一方所有,该等财产均为受赠/继承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债务约定
1、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不存在任何共同债务,对于一方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产生,在谁的名下则由谁全额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如因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需要发生债务,必须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无双方共担签字确认的债务,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举债一方自行承担。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本财产约定,告知债权人该债务系其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举债一方自行承担。
4、若经法院判决、调解等司法程序确认一方确需对外共同承担另一方债务的,则该方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就己方所承担的全部债务数额向另一方追偿,另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另一方未能按期支付的,应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实际偿债一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三、其他
1、本协议内容约定系出于各方自愿。签订本协议时已经明确全部的权利义务内容,并明确本协议是对哪些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哪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做出的夫妻财产约定,而不是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2、双方确认,无论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财产是否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交付或完成所有权人变更/转移登记,本协议关于财产的所有约定均不得因任何原因撤销,即双方均明确放弃任意撤销权。
3、各方签订本协议书时,意思表达独立、真实,无智力及精神异常,也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存在。
4、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意事项 

一、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139条  律师代为起草的《婚内财产约定》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39.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39.2  各自婚前个人财产范围及权属的约定;

139.3  各自婚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的约定;

139.4  婚后取得的现有财产权属的约定;

139.5  婚后产生的现存债权债务性质的约定;

139.6  签订财产约定后可能取得财产的权属问题的约定;

139.7  签订财产约定后将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性质的约定;

139.8  签订财产约定后生活费用支出承担方式及比例的约定;

139.9  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案;

139.10  该协议是否附公证等生效条件。

其他可以列入婚内财产协议的双方约定。

第140条  律师代为起草的《分居协议》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40.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40.2  引起双方分居的事由;

140.3  双方分居的目的,分居期限的约定;

140.4  双方分居期间,在夫妻关系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

140.5  分居期间,现有财产的使用及处分权利的约定;

140.6  分居期间,各自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的约定;

140.7  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的偿还问题的约定;

140.8  分居期间,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用的约定;

140.9  分居期间,家庭日常开销费用支付的约定;

140.10  分居的终止情形的约定;

140.11  其他可以写入分居协议的事项。

第141条  律师代为起草的《离婚协议》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41.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41.2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合意;

141.3  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分割及如何交付履行的约定;

141.4  现有债权归属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

141.5  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内容、数额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41.6  子女探望时间及方式、子女节假日生活居住安排的约定;

141.7  关于离婚手续办理时间及方式选择的约定;

141.8  关于离婚协议书效力的约定;

141.9  其他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的事项。

▷ 关联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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