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员工加班,不给加班费也不能调休?不管是周末,还是周内下班时间,以项目赶进度、工作需要等为理由,要求员工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调休。对于弱势的员工而言,究竟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就看员工是否还愿意在这里上班? 用题干的话说,目前员工是弱势的一方,不管是直接与公司领导谈判,反对公司的加班做法,还是向劳动部门举报投诉,最后都存在一个得罪公司的结果。得罪了公司,不难想象,公司要么给员工小鞋穿,要么想方设法挤兑员工“出局”,让员工主动离职。即使不挤兑员工,人际关系不好,工作干起来也不开心。工作嘛,工资是其一,但同事关系融洽也算之一。 因此,摆在员工面前的有两条路,要么自己主动辞职,早走早换工作;要么员工只能委曲求全,为了这份工作,为了这份收入,与其消极怠工,不如正常上班。 员工可能会说,自己就是看不惯周末加班,不给加班费也不能调休。即便自己要离职,也不能让公司这么简单地就把自己打发了。 也好!那员工就继续上班一段时间,寻找公司违法用工的行为,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名义离职。这样,员工不仅可以拿到一些经济补偿金,还可以给公司找一些疲于应付投诉、劳动仲裁之类的麻烦。(ps:给公司找麻烦,也是给自己添麻烦,至少增加了自己投诉、仲裁的麻烦) 继续上班一段时间,自己就有了一些加班时间。在加班的过程中,保留好自己加班的证据,一个月有哪几天加班了,每天加班了多少时间等。到了一定的时候,就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如员工所愿,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ps:整个过程需要有证据支撑,包括员工如何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如何拒绝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员工如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如何向公司递交通知书等,加班费可能比你的工资还多哟!) 当然,不限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这一条“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任何一款或几款的组合,都可以作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总之,员工不管是选择一直在公司上班也好,还是做一段时间找公司的“罪证”也罢,都需要在整个过程中留下足够的维权证据。到时候,员工不维权也就算了;员工一旦需要维权,也不至于到时候没有证据而感到无奈。 说不准,公司以后还有其他更多的违法用工行为呢? 至于如何搜集加班的证据,这里不妨多说几句。 关键是看公司对加班事宜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加班是否申请,是否领导签字?如果没有规定,那可以进行简单的录音、录像、照相等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否则,再怎么证明都没有多大的效果,因为公司没有安排员工加班。 至于如何证明加班事实?员工可以在每次加班的起点、中点、中点设置时间、地点水印照个相、录个视频,并保存上班工作内容的记录,为防止丢失,可以在微信朋友圈发一下,一是表示生活不易、工作不易的感慨,二是感谢公司的认可,还能够有加班的机会。如果领导能够点赞,那就完美了! 类似问题推荐: 2.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是不是就不能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NO! 本文来源于“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拉到文末,点个“在看”!我是刘艳,欢迎留言。→ 交警队在未告知受害方可以申请诉前保全的情况下,将涉案事故车辆返还给车辆所有权人是否违法? → 怎么看待《我于昨晚去世,走时心如止水!火遍网络,感动无数人!》这篇推文? 欢迎大家点赞、关注、转发、私信!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担任企业、私人法律顾问多年/次,同时编著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系列丛书三十余本。微信搜索公众号“成都律师刘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还是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 原创或整合都不容易,“在看”或“关注”也是一种打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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