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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鸡现杀”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3-09-10
重庆,男子请客吃饭,点了一只“活鸡现杀”,当炒鸡端上饭桌后,一桌人竟然挑出了10只鸡爪,男子很是气愤,偷摸跑到后厨一看,自己点的那只大公鸡正在笼子里“悠闲地”散着步,似乎是在向男子挑衅。

王先生请朋友吃饭,于是便来到一家门头写着“活鸡现杀”的炒鸡店,由于担心不够吃,王先生特意挑选了一只很大的公鸡,称重后足足有5.7斤,随后,服务员将将这只公鸡扔进了桶里,表示水开之后就宰杀。

王先生又点了几个菜之后,便回到了桌上和朋友聊天,随后,王先生点的几个菜也陆续端上来了,吃了一会,重头戏炒鸡也端了上来,趁着热乎,王先生招呼朋友不要聊天了,趁热赶紧吃。

于是,大家你一筷子,我一筷子夹起了鸡肉塞进了口里,可是一位朋友嚼了几口表示,这个肉质不像是刚宰杀的,肉有一些软绵,似乎更像是从冰箱里拿出来的。

其他几个朋友纷纷附和,王先生说这明明是我自己刚挑的,怎么能是从冰箱中拿出来的,随即,王先生也夹了一块肉塞进了口中,发现确实不像是新鲜的肉。

不过大家似乎也没太在意,还是继续吃着这一大盘炒鸡,结果意外又出现了。

一位朋友喜欢吃鸡爪,于是将两个鸡爪都吃掉了,可是却又发现了一个鸡爪,于是便立即说道,我吃着三个鸡爪了,这话一出,大家纷纷在盘子中扒拉,结果竟然扒拉出10个鸡爪。

随即,王先生打算去找老板质问此事,起身后,王先生第一时间直奔后厨,却意外的发现自己点的那只大公鸡,正在笼子里悠闲的散步,看到王先生过来后,这只大公鸡似乎是更加气高趾昂了。

还没等王先生说话,这时候又进来一名顾客,这名顾客吃过鸡肉后,也怀疑有问题,于是便来到后厨查看,没想到的是,自己点的那只鸡也在后厨被发现了。

于是王先生和这名顾客一起找到了店主,店主表示可能是厨师搞错了吧,具体自己也不清楚,王先生和这名顾客表示要投诉,这下子店主可能是有些慌了,经过协商,店主赔偿了每桌1000元。

有人说,这说不过去,冷冻的鸡也就十来块钱一斤,鸡爪要二十多,这么干的话不再亏死?

也有人说,我也认识饭店的一名厨师,她说顾客挑来挑去没有意义,都是杀好放冰箱里的,因为到了点餐时间,太忙了,哪有时间给你现杀,所以都是提前杀好放进冰箱里。

还有人说,我亲身经历,去酒店点了一个鲫鱼汤,烧出来之后喝的时候感觉口味不对,我就跑到厨房去看,发现那条鲫鱼还在,我直接告诉老板,重新烧,老板一句话不说,乖乖照做。

那么,饭店的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饭店趁着王先生不注意,将其点好的活鸡在后厨偷换成了冰冻好的鸡肉,那么这就属于以次充好的行为。

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所以,该行为就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商家赔偿了王先生1000元,实际上这要看王先生点的饭菜一共消费了多少钱,如果消费数额超过了167元,那么赔偿1000元是合适的,如果消费数额超过了334元,那么, 赔偿1000元就有些少了。

当然,由于是消费欺诈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要面临退一赔三的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偷梁换柱,不是经营之道,也许满足了一时的利益,但是消费者即便没有当场指出来,也许下一次就不会再来消费了,更不会推荐给其他亲友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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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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