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某某1998年到城关区承包工程项目时,雇请段某某做工而相互认识,2020年经段某某介绍,名某某与赵某某相互认识。因双方约定合作建设工程项目事宜,经段某某同意,名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1月18日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50000元、50000元、100000元(合计200000元)至段某某银行账户,委托其转付赵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转账50000元给赵某某银行卡账户后,将该银行卡交由赵某某管理使用。2020年11月20日名某某又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50000元、50000元(合计100000元)至赵某某银行账户。 2022年11月4日,名某某以段某某向其借款200000元未归还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22)2325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转款系约定的合伙承包养猪场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因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名某某委托段某某转款200000元给赵某某,名某某自认该款项系借款的陈述不符合逻辑,与常理不符,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经生效。2023年1月10日,名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名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某某返还名某某转账款项300000元;2.判令赵某某支付名某某自2023年1月1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款清息止;3.判令段某某对赵某某返还名某某转账款项20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段某某、赵某某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当事人,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应负举证责任。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为:1.被告获得利益;2.原告受有损失;3.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上述两原因系出于同一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发生上述事实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即无法律上的依据,包括意定和法定这两种债的产生依据。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名某某对将300000元分5次分别转给赵某某使用是明知原因且主动实施的,名某某给付该款有约定原因,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只不过给付目的未能实现,在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遭败诉后,转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起诉,但并不当然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 名某某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段某某、赵某某提出诉争款项系约定工程项目资金的反驳,且已经生效的(202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之间转款系约定的承包养猪场建设工程项目资金,该举证不能的后果仍应由名某某承担。名某某数次主动给付段某某、赵某某较大金额的财产,却在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形下仅以转款这一事实主张段某某、赵某某为不当得利,于常理有不符之处。名某某提交的证据虽然真实有效,但仅能证明转款的事实,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没有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段某某、赵某某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故名某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段某某、赵某某提出本案系重复起诉,请求驳回起诉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诉讼请求是否相同等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本案不同时符合法律规定构成条件,故不构成重复起诉,对该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 一审判决:驳回名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名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名某某分多次向段某某、赵某某账户转款合计30万元,名某某在一、二审中均主张该款项系借款,结合名某某诉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名某某向段某某主张的20万元与本案中的20万元系同一笔款项。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认定了“名某某曾到城关区 段某某做工,双方相互认识,2020年经介绍名某某与案外人赵某某到外地合伙承包养猪场建设工程项目,名某某之前不认识案外人赵某某,因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经段某某同意,名某某将资金转入段某某银行卡账户,名某某委托段某某将该款项转入案外人赵某某账户作为名某某与案外人赵某某之间合伙承包养猪场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的事实,并判决驳回名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规定,上述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而名某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向方华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的《调查笔录》不足以推翻上述已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故段某某、赵某某取得30万元款项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名某某所主张的款项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名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